以城市无业人员、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一种日趋严重的态势,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1]总体而言,国家对弱势群体犯罪采取的是一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的刑事政策,这在学术界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控制理论主导的犯罪学理念。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一种被动的、外在的、强迫性的消极刑事政策。为此,我们反其道而行之,将从积极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角度进行有关的政策研究。
一、提出问题
积极的政策是一种重要的政策类型,如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的外交政策等。积极的政策对实现相关领域的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政策领域主体所使用。[2]在公众犯罪恐惧感日益增加、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刑事司法成本日渐高涨的当今社会,借鉴相关政策领域的做法,在刑事政策领域探讨和实践积极的刑事政策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积极的刑事政策,指的是一种主动的、内在的、非强迫性的刑事政策。
积极的刑事政策主张:对犯罪的反应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而应该是完善相关社会政策,着眼于事前预防犯罪。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积极的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积极的刑事政策是一种主动的刑事政策。此种主动性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相关社会政策,消除诱发犯罪生成的因素。第二,积极的刑事政策是一种内在的刑事政策。此种内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强调社会结构本身的改造。犯罪的存在明示或暗示某种社会失衡现象的存在和社会变革的进行,积极刑事政策注重从犯罪率的涨落、犯罪形态的发展来有意识地审视社会的结构、功能是否合理,社会运行机制是否正常,并进行相应的社会变革。其二,还强调对社会个体内心的影响,强调抑制犯罪发生的内在因素。第三,经济刑事政策倡导刑罚替代措施在抗制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注重犯罪的事前预防。
实践表明:消极刑事政策不仅难以降低弱势群体犯罪率,而且与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也不相协调。因此,寻求一种积极刑事政策为形势所需。西方社会支持理论从人的利他动机视角探询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角度寻求预防犯罪对策,倡导一种主动的、内在的、非强迫性的积极刑事政策。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社会支持的分类和功能
一般而言,社会支持是指当个体有需要时,来自于社会网络中的他人的同情和资源的给予。该同情和资源的给予可以满足个体的需要,进而达到缓解个体心理紧张的目的。社会支持作为一个普通概念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和专业上的概念,自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以来,社会支持内涵在各个学科之间乃至学科内部并未达成统一。近一二十年来,研究社会支持的学者中有社会学家、社会精神病学家及流行病学家。他们从各自的研究目的出发,有时应用同一术语代表不同的内容,有时又应用不同术语代表相同的研究对象。[3]
(一)社会支持的分类
社会支持内涵体现在社会支持的不同分类中。学界对社会支持的分类,一般是从社会支持内容角度进行的,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