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刑事政策从诞生之初就肩负着批判刑法不足、探索刑法改革,探索更好的控制犯罪对策的使命。古典主义刑事政策思想就是在对中世纪权威主义的刑罚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提倡树立合理主义的、功利的刑罚观,主张以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人处遇为基本宗旨的刑事政策。实证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过于虚幻导致不真实的基础上采用了立足实际,对解决实际问题有益的不同于古典学派的刑事政策进路,从实证方法入手剖析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对策,认为由于社会的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确立了改造犯罪人这一现代刑事政策的理念。这一学说同样引发了新一轮的刑法改革,以至引发了在欧洲及拉美以“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为主题的“1930年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社会防卫学派仍然扬起批判的旗帜,对现有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按照新社会防卫理论创始人马克·安塞尔先生的说法,社会防卫运动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三大点:一是对现有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二是始终主张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以对犯罪现象进行多学科性的研究;三是在对现有制度科学批评和对犯罪现象的多学科研究基础之上构建崭新的刑事政策体系。[9]新社会防卫思想是反对教条主义、充满活力的具有开放性思想,是基于预防犯罪、治理罪犯的目的,吸纳和发展了“非犯罪化”、“非刑事化”、“非司法化”的思想观点。为建立一个既综合又分散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把刑事政策提高到社会政策的高度加以认识的。新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对当今世界的主要刑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20世纪新一轮的刑法和监狱改革运动。
由此可见,在刑事政策的发展历史中,批判精神是始终高奏的主旋律,没有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批判,就没有刑法的发展。刑事政策理论涉及诸如犯罪与刑罚等刑事科学的根本问题,但它并不拘泥于现行或过去的刑法条文,并不依循刑法限定的范围,而侧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用哲学思辨的眼光去分析并批判刑法所规定的某些制度,探讨刑法改革的途径。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可以说是“批判刑法学”。[10]当然,“批判刑法学”主张绝不是说刑事政策的批判特性仅限于刑法学批判。由于刑事政策本身也隶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因此“批判刑法学”的主张还只是刑事政策所承担的公共批判职能的部分体现。
同理,如果没有刑法的发展也就没有刑事政策的发展。刑事政策的批判精神同样意味着刑事政策的自我批判与扬弃,如果没有对陈旧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思想)的颠覆,就没有新的、具有活力的刑事政策的诞生和问世。刑事政策自始至终都具有突出的批判特性,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分支,公共福利(具体表现为犯罪的抗制)才是刑事政策的目的。为了提升公共福利,组织起协调、有效的抗制犯罪的社会反应体系,应注意刑事政策所具有的批判品性。狭义刑事政策观之所以被淘汰,就在于其将刑事政策仅仅视为工具或策略,一味强调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以为执政党的刑事政策主张一定就能捕获民众的芳心,直接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的任务下达给广大的民众。然而,这不仅有悖于公共政策批判的传统,也不符合利益多元、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更为刑事政策理论的科学发展带来了桎梏。批判理性的有无是区分广义刑事政策观(或曰刑事政治理论)与狭义刑事政策观的重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