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受约束的评估偏好相反,“价值无涉”、“价值独立”或“价值中立”的主张也在公共政策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实际上,不仅绝对的价值无涉本身只是韦伯对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的曲解,自身也与相对主义的哲学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合理的价值独立(或中立)主张往往也是相对的价值观念。“价值中立应体现在犯罪学的认识论上,而在实践论上应该坚持价值涉入,这是由犯罪学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价值中立并不等于无原则、无判断,比如我们不能鼓励学者们去进行犯罪实验或人体试验。电视屏幕上久演不衰的现代‘大案要案实录’等也只是虚拟的。犯罪学研究者不可能放弃自己的价值伦理判断,以一种‘无涉’‘冷漠’的心态去观察、记录危害人类社会的犯罪,去跟踪或容忍林林总总的犯罪现象发生。”[6]公共政策专家威廉·N.邓恩也提出,如果评估者将自以为是的价值中立标准等同于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并应用于政策评估,即使评估广泛使用了诸如试验设计、数学统计、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和社会审计等数量化的评估方法,评估仍然是一种“伪评估”,其引导政策实践的功效将十分有限。[7]
笔者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可以无涉价值,但社会科学的研究离不开价值的判断,政治问题尤其如此。剖析政治架构,代议制民主的弊端往往在于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公共政策的精神未能得到较好的实现。为此,政治制度的文明、进步往往体现在少数人权利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政治文明不仅要求利益多元,而且主张价值容忍和批判;不仅韦伯所谓的“价值无涉”只能是一种过于绝对的“理想”,公共政策还需基于多元、自主理念,建立兼容并包的利益妥协、决策机制。说白了,批判就是利益共存和利益妥协,没有充分的批判,就没有充分的多元利益,不仅实证主义的极端倾向难以避免,公共政策的多元决策更是难以为继。
二、刑事政策具有批判传统
刑事政策之所以诞生就是为了批判与改革刑法,这是刑事政策的使命所在。刑事政策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批判史。刑事政策的概念最早提出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教授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在其著作中提及。但这个概念提出后,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原因在于刑事古典学派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的大旗竖起并得到坚决地拥护,各国都忙于制定完备的刑法典,力图通过周密的法律和严厉的刑罚来控制犯罪。正当各国沉浸在几近完备的刑法典带来的喜悦时,犯罪的浪潮却汹涌袭来。人们发现,无论刑法典制定的多么完备,刑罚多么严峻,都无法遏制犯罪的增长,刑法失灵了。刑事政策正是受命于刑法失灵之时,刑事政策在20世纪初由刑法大家冯·李斯特予以复兴。刑事政策之所以能有如此的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而传统的刑法制度已无能为力了。因此,各国为了维护其统治,纷纷从观念上和行动上对传统的刑法制度进行改革,并在刑法范畴以外寻求治理犯罪的有效措施,以期建立一个协调、有效的反犯罪战略。[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