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在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社会处遇、社会内处遇、社会刑罚等,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理论上一般采用美国《国家咨询委员会刑事司法准则与目标》对社区矫正基本含义的规定:指对社区中的所有犯罪的矫正措施。在国外的理论中,社区矫正主要有三种形式:[53]第一,社区矫正是指一个独立的刑种,一般称为社区服务,是指法院对应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作为替代,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进行无偿劳动的制度。这一规定于1972年在英国被制度化,197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并持续至今,现在每年的适用件数约为3万件。英国社区服务的内容是:对16岁以上有罪并应被判处拘禁刑的人,法院在其本人的同意之下,可在1年之内选择适当日期,命令其在保护观察官的指导下,无偿地从事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内的社区服务劳动。社区服务刑的服刑人除从事保护观察官事先安排好的劳动之外,还有向保护观察官报告变更住所及职业的义务,但是没有其他应当遵守的事项。实施社区服务命令的机构是保护观察所,保护观察官在志愿者、职业介绍所等的帮助下事先安排好劳动内容,并亲自监督犯人从事此项劳动。劳动内容多种多样,包括清理教室、帮助发掘考古现场等,劳动天数由犯罪的轻重所决定。[54]此后,受英国的影响,社区服务刑被欧美各国所陆续导入。1994年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系统规定了社区服务,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禁刑替代措施。《法国新刑法典》第131-3条规定,“公益利益劳动”为“自然人可处之轻罪刑罚”之一。《法国新刑法典》第131-8条规定:“当处监禁刑之轻罪,法院得指令被判刑人为公法法人或有资格实施公共利益性质之工程的协会完成不付报酬的公共利益劳动,时间为40小时至240小时。对拒绝接受公共利益劳动之刑罚或判决时未出庭的人犯,不得宣告公共利益劳动刑罚。法庭庭长在判决宣告之前,要通知被告有权拒绝完成公共利益劳动,并听取其答复。”《法国新刑法典》第131-22条、第131-23条和第131-24条还具体规定了从事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实施方式。俄罗斯也在1996年新修订的刑法典中借鉴了西方的社区服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4条、第45条规定了“强制性工作”是一种主刑,第49条则对“强制性工作”的定义、期限、被判刑人恶意逃避服强制性工作刑的代替措施以及强制性工作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这种社区矫正是附着于缓刑、假释两种制度之上的。如英国的缓刑与社区服务、社会服务结合起来,要求缓刑犯在接受缓刑监督考察的同时,参与社会或社区服务活动。《法国新刑法典》将缓刑分为三种: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法国新刑法典》第132-54条、第132-55条、第132-56条、第132-57条详细规定了“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被判刑人的义务等基本内容。其中,《法国新刑法典》第132-54条规定:“法院得以第132-40条及第132-41条规定的条件与方式,规定被判刑人为公法法人之利益或有资格实施公共利益劳动之协会的利益,从事40小时至240小时的公共利益劳动。在被告拒绝从事公共利益劳动或其未出庭时,不得命令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之缓刑。从事公共利益劳动义务之实施方式,依第131-22条至第131-24条之规定。公共利益劳动全数完成的,判刑判决视同不曾发生。”加拿大的社区矫正主要由缓刑犯组成。执行社区矫正的官员称为缓刑官。缓刑官的角色是综合性犯罪人管理系统的中心。缓刑官保证犯罪人符合法庭和社区的规定:在法庭——缓刑官实施调查,完成报告和执行法令;对当事人——缓刑官执行监督、提供咨询并对犯罪人进行评估;在社区——缓刑官提供社区保护并提倡社区矫正,发展社区矫正计划。[55]第三,作为刑事诉讼替代方式的社区矫正。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有时也被应用于避免使犯罪人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美国,这一社区矫正项目被称为转向,在美国刑事司法执法体系中得到广泛适用。转向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是对于法定应进入司法程序的而酌情不予进入;二是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犯罪者予以暂停或中止;三是减少对犯罪者的监督控制程度,或者将犯罪者安置到非司法机构进行管理教育和矫治,或者对应当进行常规监督的对象不予监督。对于转向的犯罪人,社区所采用的最为广泛的措施是给予特别的处遇和服务项目,包括矫正的教育项目、养育之家、小组之家、社区毒品矫治项目、看护中心以及当地的咨询机构和中心等。[56]另外,调解、延迟起诉(缓起诉)、处理街头犯罪的替代措施等也是转向的重要措施。[57]上述三种不同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在各个存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一般是同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