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不能满足轻罪刑事政策的要求,同发达国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在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后,刑事基本法律均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刑事执行法》等全面系统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还尚未出台,而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完善亟待立法出台。第二,社区矫正的适用数量太少。当今国外许多国家的缓刑率超过了监禁率,假释在许多国家适用量也很大。如2000年,在美国,被监禁的罪犯人数为193万人,而同期处于社区矫正的缓刑和假释罪犯人数高达456万人,是监禁人数的2.36倍。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狱收押的罪犯总数已经超过了151万人,而在1982年时仅有63万。从社会总人口看,当时我国是10.3亿人,现在接近13亿人。在押犯的增长幅度是社会总人口增长幅度的五六倍。在这样一种态势之下,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依然很低。如上文所述,我国1999年的缓刑适用率仅为14.86%,2000年为15.85%,2001年为14.71%。在押犯中假释的比例更低,2000年共假释23550人,假释率仅为1.63%。还需特别说明,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禁人口都包括看守所的未决犯和在看守所执行的已决犯。如果按这种方式统计,我国缓刑、假释人口与监禁人口的比率还要低。[91]第三,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力量单薄,急需增强。根据目前的情况和研究设想,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92]然而,目前基层司法所的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4万多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发展到了9万多人,平均每个司法所有2~3人,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所中,只有1人,尽管人少,但是他们担负的工作却很多,很难有精力和专人从事社会矫正工作。[93]
(二)轻罪政策视野下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
以轻罪刑事政策为指向,“轻缓轻微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倡导人道主义的刑罚处遇方式”,[94]是我国当前刑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管制刑,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