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适用缓刑的刑罚种类偏少,没有规定罚金刑的缓刑,累犯一律不适用缓刑的规定不尽合理。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刑罚种类仅为拘役和有期徒刑,没有规定对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但在法国、日本等国家都有对于罚金刑适用缓刑的规定。如《日本刑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宣告三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内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法国新刑法典》第132-31条第1款规定:“对自然人判处的5年以下监禁刑、罚金或日罚金刑……均适用普通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难以把握,导致缓刑适用上的不一致,影响缓刑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比如,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此条件应如何判定?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凭法官的直觉预测,缺乏科学性,导致了缓刑适用上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渎职犯罪缓刑适用过多,而其他犯罪的缓刑适用率偏低。《经济日报》2000年刊载的一篇文章指出,“据统计,某市1997年判决经济犯罪分子104人,其中缓刑65人,有个基层法院判决21人,缓刑19人,占90%;1998年判决97人,其中缓刑63人,占65%;有个基层法院判决6人,全部为缓刑,占100%,这些还不包括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而判处缓刑的经济犯罪案件,95%是万元以上的大案。”[87]据某省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缓刑适用比例也高达50%以上,2000年1月至5月渎职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甚至达到了73.33%。[88]而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9年,全国的缓刑适用率为14.86%,2000年为15.85%,2001年为14.71%。[89]二是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异大。有资料显示,山东寿光法院1998年以来适用缓刑521人,缓刑率达23%,而某地1999年判决的1356人中判缓刑的只有123人,比例仅为9%。[90]上述差异的存在,除了人情关系的干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等原因外,缓刑适用条件的模糊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7.社区矫正制度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