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变我国缓刑形式单一的局面,增设我国缓刑的缓期宣告类型。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和刑罚暂缓执行两种。刑罚暂缓宣告,也称“缓期宣告”,是指对被告人所犯之罪确认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宣告。在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刑罚的制度。刑罚暂缓执行,也称“缓期执行”,指在对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生了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反之,期限届满后则不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制度。[109]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缓期执行。由于缓期执行只可能免除原判刑罚执行,而有罪判决仍然有效,这样,虽然执行了缓刑,犯罪人还是被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而缓期宣告是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确认后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宣告,就特别预防而言,对缓刑犯更为有利。同时,缓期宣告可以单独判处而不必依附于刑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所以增设缓期宣告作为缓期执行的补充,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考虑适用缓期宣告,对其他犯罪人则更多地考虑适用缓期执行,是完全符合刑罚个别化、轻刑化世界潮流的。比如,葡萄牙刑法中,就既规定了缓期执行又规定了缓期宣告。从1893年开始,葡萄牙刑法规范中就已经有了缓期执行制度,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又引入了缓刑令。缓刑令与缓期执行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缓刑令是指刑之宣告的延缓,即认定被告人有罪但缓期宣告其刑。因此,缓刑令不是一种最终的处刑。适用缓刑令的前提条件是,法官有充分的理由确信根据犯罪人所犯之罪及其罪过,被告人不会被处3年以上监禁,即只能对应处3年以下监禁刑者适用缓刑令。缓刑令与缓期执行的最大区别在于:被适用缓刑令的人,在1至3年内要严格服从依据个人情况制订的回归社会的计划,并将受到经过特殊训练的社会工作者的密切监督和指导。这种由缓刑管理部门制订的个人回归社会计划乃是缓刑令的核心内容。[110]缓期宣告在美国也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缓刑形式,目前,美国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规定了这种缓刑监督制度,但是名称不叫缓期宣告,而被称为缓刑监督(Probation)。[111]除葡萄牙和美国外,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甚至大陆法系的法国[112]、比利时、瑞典等国都有这种缓期宣告制度,[113]日本也正为导入缓期宣告制度而积极努力。[114]
第二,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金钱是自由的凝聚物,这是一种事实,因此,剥夺金钱,就限制了消费,能使人感到很大的痛苦。”[115]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重“利”的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性的刑罚,其严厉程度并不亚于一般的自由刑,因而对罚金适用缓刑也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要求。另外,对罚金适用缓刑还可能避免罚金刑本身的弊端,比如因社会上贫富不均现象,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不同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罚金刑难以执行等。[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