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设立罚金刑易科制度。所谓罚金刑易科制度,就是用其他的刑罚或者其他的处罚措施代替罚金刑的执行。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罚金刑易科劳役、罚金刑易科自由劳动、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制、罚金刑易科训诫等易科方法。[104]在我国,有学者建议,鉴于在现实生活中,致使罚金无法执行的情况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却采取恶意隐瞒等手段致使罚金无法执行这两种情况,所以,应该将第一种情况易科为公益劳动,而将第二种情况易科为短期自由刑。[105]本书认为,对于同一种罚金易科制度规定两种情形显得烦琐,实践中对于上述不缴纳罚金的两种情形的认定也比较困难,因而这一建议值得商榷。还有学者建议,为了保证罚金刑的执行,建议设立罚金刑的劳役易科制度,即对于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应缴纳罚金天数的全部或一部分允许犯罪人通过在国家指定场所(例如养老院、孤儿院、社区服务组织等公益性组织或者场所)服劳役(无偿或者低偿劳动),以此来代替罚金的缴纳。[106]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劳役刑,我国任何一项自由刑都当然地包括了劳动改造的内容,易科后的劳役刑可能与既存的刑罚措施发生内容上的重叠和混淆,不利于法律的完整统一。本书认为,建立罚金刑易科短期自由刑制度比较可取,这样既能够对罚金刑的执行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罚金不予执行而易科时,也有一定的制裁作用,符合易科的初衷,也符合我国《刑法》第313条的立法精神。[107]
4.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自现代刑罚理论的主张以及刑事政策的有效性与目的性观之,缓刑制度实是个构想良善的制度”,[108]特别是在轻罪的抗制和矫正中,缓刑处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但是我国的缓刑制度由于存在诸多不足,其功能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所以,完善缓刑制度,是贯彻和落实轻罪刑事政策的当务之急。改革和完善缓刑制度的主要措施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