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低的假释适用率严重制约着假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许多罪犯深感假释可望而不可即,法律的规定仅仅是摆设,由此积极改造的信心大大受挫,而这既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会使行刑成本大幅增加。
(二)与减刑的适用率形成鲜明的对比
根据我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自1995年至1999年,随着在押犯人数的增加,我国每年被减刑的罪犯数都在原基数上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277527人到1999年的350799人),减刑的适用率逐年提高(从1995年的21.35%到1999年的24.79%),但假释罪犯的人数及假释适用率却从1997年以后开始下降,1998年假释适用率为2.07%,比1997年的假释适用率2.93%减少了0.86个百分点。自1997年以后的近5年间,减刑罪犯人数与假释罪犯人数的比例始终在11∶1到9∶1之间,每年被假释的罪犯人数仅占被减刑罪犯人数的1/10,占整个在押犯人数的2%。[17]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1998年至2003年6年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其下辖的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假释案件1016件,只占同期受理的减刑案件的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1998年至2003年共审理减刑案件近3000件,而适用假释的案件仅有l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予以减刑的罪犯有26118人,而同期裁定准予假释的罪犯仅801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减刑的案件为9879件,而同期裁定准予假释的案件则只有78件。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减刑的案件为7209件,而适用假释的则只有20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期裁定减刑的罪犯为15人,而裁定假释的罪犯仅5人。从重庆市的情况看,监狱报请假释的罪犯人数只相当于报请减刑罪犯人数的2.04%,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人数只相当于裁定减刑罪刑人数的1.79%。[18]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93年至2003年,减刑制度的适用不仅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且在近10年中呈现出稳定的增长趋势,从1993年的1982人增长到2003年的7220人,绝对数字增长了5238人,增长幅度超过260%。与此同时,假释的罪犯人数却在判决人数平均涨幅为10%的情况下,每年基本稳定在10人以内,并与减刑罪犯人数的强劲增长形成鲜明的对比。[1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减刑罪犯人数为20219人,减刑率为30.38%;2002年减刑罪犯人数为19113人,减刑率为28.83%;2001年减刑罪犯人数为19043人,减刑率为29.58%。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假释罪犯人数为197人,占在押犯总人数的0.3%;2002年假释罪犯人数为226人,占在押犯总人数的0.34%;2001年假释罪犯人数为175人,占在押犯总人数的0.27%。[20]
由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行刑格局是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并且假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仅具有象征意义。
(三)假释与减刑的行刑效果也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