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减刑、假释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看,假释制度自产生伊始就有压倒和替代减刑制度的趋势,并且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青睐。这一趋势一方面体现了减刑、假释制度发展演化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从行刑实践的意义上说明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拥有更大的优越性。
二、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状况及启示
联系到我国的国情,假释制度的适用率极低,不仅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大量适用假释制度的现状形成鲜明对照,与我国减刑适用率的畸高比较起来,也可谓大相径庭。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率极低
1985年8月联合国在意大利的米兰通过了《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的决议,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8年7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的决议,这些文件的通过对促进包括假释在内的非监禁制裁措施在世界各国的广泛适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大量适用假释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比如,早在1970年,美国就有18个州的假释率达到75%以上。即使在新古典主义抬头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的罪犯仍有50%是通过假释的方式离狱的。[9]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的假释率重新上升。1993年1月1日,美国联邦和州矫正机构的罪犯总数为913739人,假释的成年罪犯为658601人,假释率为72%。[10]1995年到2000年,美国的假释罪犯人数继续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1995年,美国全国假释罪犯为700174人;2000年12月31日,美国假释罪犯的总数达到725527人。2000年,美国的假释罪犯人数比1995年多出25353人,增长了3.62%。[11]瑞典1993年至1994年监狱服刑罪犯为14321人,假释罪犯为4726人,假释率为33%。[12]日本1997年申请假释的罪犯人数为13754人,被批准假释的罪犯人数为12973人,假释率为58.3%。[13]由此可见,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通过假释回归社会是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14]
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在假释制度的司法适用方面则显得黯然失色。根据我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9950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3%;1996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36552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68%;1997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41993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93%;1998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9541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07%;1999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30075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2.13%;2000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3550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1.65%;2001年,全国假释的罪犯为20939人,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为1.43%。[15]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假释罪犯的绝对数量和假释的适用比例均非常低,此外,在1997年修正的《刑法》颁行后,假释的适用比例还呈现略微下降的趋势。我国2002年的假释率甚至低于0.5%。近几年来我国假释罪犯人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每年维持2%左右的假释率不仅与西方行刑社会化程度高的国家的假释率无法相提并论,就是在亚太地区的13个国家中,我国的假释率也仅处于倒数第四的水平,只比斐济、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略高一些。[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