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处遇制,是指监狱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的长短,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对不同级别的罪犯实行不同的处置和待遇的制度。[40]累进处遇制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狱内行刑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累进处遇一般分为独居监禁、杂居监禁、半自由监禁及假释四个阶段。独居监禁主要适用于初入监的罪犯,警戒程度最高,禁止罪犯与他人接触,使其感受到刑罚的痛苦,以便努力改造,争取晋级。在杂居监禁阶段,警戒度有所降低,罪犯开始有一定的自由,物质待遇也有所提高。在半自由阶段,罪犯可以享受更多的活动自由和更高的待遇,比如增加与外界通信和接见的次数,甚至可以与家人同居、离监休假等。假释是累进处遇的最后一个阶段。罪犯进入半自由阶段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如果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那么就可以附加一定条件予以释放。[41]累进处遇制对罪犯的逐步社会化和改造激励均有所兼顾。罪犯在入监后,如果行为持续表现良好,便可逐次升入更高的处遇阶段;如果表现不好,便会逐次返回较低的处遇阶段。通过实行累进处遇制,可以对罪犯的改造状况进行数次考察,从而为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并且这种渐次放宽处遇直至假释出狱的制度还有助于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从而保证假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目前,我国在监禁刑执行的过程中对服刑罪犯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制度,即把服刑罪犯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从宽管理三个等级,每一等级的管理对象与处遇不同。这一制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累进处遇制的基本思想,但是我国的分级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刑期以及刑罚执行时间的长短而定的,并未体现出罪犯由于改造表现良好而在处遇上的累进性,同时在各级别之间实际上也没有体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尤其是,我国的狱政管理在“稳定压倒一切”这一基本思想的指导下,主要采取的仍是以监禁为主导的矫正方式,有的监狱甚至把对罪犯“收得下,跑不了”当成监狱工作的首要目标,处于不同级别的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程度都是极为有限的。当然,出于有效管理的需要,监狱执法者在监狱内也设立了许多奖励措施,就奖励而言,有表扬、奖分、奖金、记功等,但就刺激量而言,上述奖励措施中的任何一种都没有获得自由的激发力大。[42]客观地讲,我国目前的监禁刑执行方式,既没有体现出自由对罪犯的巨大激励作用,也没有考虑到罪犯逐步社会化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累进处遇制度便成为构建完善的假释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二)我国累进处遇制的具体构建
要建立有效的累进处遇制,就必须对处遇的累进性与开放性有所兼顾。据此,本书的基本设想是:首先在改革现行的分级处遇制的基础上将监禁刑的执行划分为若干阶段,最后在每个阶段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级别,实行累进处遇。随着级别的升高,逐步赋予服刑罪犯更多的自由,逐步增加其与社会的接触面,实行开放式处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