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体现。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完整地得以贯彻和实现,就离不开其对刑罚执行的科学有效的指导。因此,在减刑、假释制度的设计乃至执行中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政策。减刑、假释是极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维护监管秩序以及促进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和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等均有着积极的意义。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存在根据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而减轻其刑罚的制度,尽管其具体称谓和内容不尽一致。假释更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也规定了减刑和假释制度,这两种制度在1997年得以修订。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对被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延长了其减刑时的最低实际服刑期限,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延长了其减刑、假释时的最低实际服刑期限。但毋庸讳言,《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修订时并未顾及这两项刑罚执行制度之间的关系,而仅仅是着眼于满足刑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其孤立地、分别地进行了调整。本章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立足于对减刑、假释制度加以通盘考虑的立场,就这两项制度未来的改革路径的设计建言献策。
一、世界范围内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
减刑制度是指在行刑的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矫正表现,适当减少或减轻对其原判刑罚的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从改变刑罚的意义上讲,减刑制度有着悠久的渊源,如古代社会的赦免、赎刑等,但这些制度尚属于临时性的宽大措施,与现代意义上的减刑制度相比尚不可同日而语,[1]如经赦免后的减刑只“具有适应情况的变更、纠正过去的处分之失当的作用”。[2]现代意义上的减刑、假释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教育刑思想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两者是相伴而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