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北京市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决定,依法对农民被告人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探索多种有效的非监禁刑监管措施。2001年5月,密云县法院成立由主管院长牵头的“监管帮教小组”,强化对缓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北京市在密云、房山等区开展的缓刑罪犯监管帮教试点工作,主要由法院直接执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实践,但法院审判任务繁重,疲于应付与日俱增的刑事案件而无力对社区服刑的缓刑人员加强监管,而且对判缓刑的外地罪犯无法实施监管教育,工作中存在“盲点”。此外,2002年8月,密云县还依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开展对假释、监外执行罪犯探索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与此同时,司法部组成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于2002年8月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3],该报告深入地剖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全面介绍了国外社区矫正的适用执行情况与发展趋势,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法律规定、机构与队伍建设以及目标任务等提出了初步构想,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批示:“社区矫正是一个方向,但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先进行一些试点。在试点中逐步通过有关部门解决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立法的问题。”随后,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中央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于2002年11月底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二)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后简称《启动试点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为首批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同年8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为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了机制保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启动试点通知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5类适用对象,即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3项具体任务,即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解困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