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对国有经济的保护非常重视,这在刑法中有诸多体现,如公司、企业领导人违反忠实义务所涉及的犯罪,由于所有制不同,同样的行为,罪名不同,刑罚也不同,差距之大,甚至达到了生死之别。本书无意对这种差别妄加厚非,反而认为平等不是不允许有所区别,相反,合理的区别对待是必要的,也是平等保护的应有之意,但另外,平等保护的基本含义在于一体保护,不应该对一方加以保护而对另一方不加保护,不允许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反观我国刑法,在平等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需要思考的问题。如针对公司、企业领导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刑法规定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失职行为加以惩治,但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失职行为却没有犯罪化。针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刑法规定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非法竞业行为加以惩治,但对非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同样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为犯罪。这便不利于对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保护,也与非国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地位日益重要的大势相左。这样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难以发挥刑法保护非国有经济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形成刑法漏洞,难以贯彻严密法网的原则。为此,应重新审视刑法对国有和非国有经济保护的差别对待,区分其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刑法立法予以完善。目前首要的工作是修补刑法漏洞,将需要刑法保护但刑法却没有予以犯罪化的严重危害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四)惩治力度和惩治方式也存在问题
一般来说,公司、企业领导人所涉及的犯罪危害巨大,但相关犯罪法定刑的强度、种类、刑罚的执行等方面均存在问题。
2006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金融证券案“德隆案”做出一审判决:对德隆系三核心企业总计处以罚金人民币103亿元,对德隆首脑人物唐万新两罪并罚判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具体而言,被告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被告单位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亿元;被告单位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亿元。被告人唐万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在周正毅案中,法院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在2003年的刑案中,周正毅还被判罚金4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