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帮教对象的谈话通常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既保证谈话过程轻松愉快又避免泄漏隐私,一般每个月与帮教对象谈话一次,这样可以增进彼此的熟悉和信任,以获取最坦率真实的信息。与法院经办人、企业主的谈话通常更加随意,一般也无须避讳其他人,有时在办公室,有时在档案室,有时在车上,除了刚开始采取比较正式的见面详谈方式,后来更多的是通过聊天、拉家常的方式谈及相关问题,还经常通过电话沟通。
在下面有关企业帮教活动操作流程的内容中,为了便于理解,本书不采用问答形式叙述,而是对有关内容进行归纳以后简要阐述。
3.调查的目的
通过调查,撰稿人希望了解: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为什么会推行企业帮教活动?这种活动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展的?一般来说,法院是如何确定企业基地?企业参与帮教活动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什么资质?帮教对象的选择标准又是如何确定?司法机关开展企业帮教活动能给国家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抑或是其中隐含着怎样的矛盾?企业参与其中的动机是什么?会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出钱?出力?抑或二者兼可?企业帮教活动如何进行?法官、公安干警、企业负责人、帮教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企业的参与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对刑罚权的控制?企业可以参与的范围多大?应该如何界定边际?国家对企业参与监管青少年缓刑犯的态度如何?是禁止还是默许?等等。本书将根据调查材料尽可能细致地描述企业帮教的操作流程——关系——案件,来揭示企业参与帮教活动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进而论述企业在犯罪治理领域中的表现、地位和作用等一般性问题。
(二)开展企业帮教活动的契机
对于推行企业帮教活动的契机,曾获“中国十大女法官”称号的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筱玫女法官如是说:大概从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开始,温州地区外来人口迅速增多,异地户籍青少年犯罪现象开始明显起来。在实践中,对于大量的异地户籍、初次犯罪的青少年的定罪量刑问题遭遇了困境,由于人户分离、人区分离,欠缺监护帮教条件,不能适用缓刑,结果常常出现在少年犯罪团伙案件中,温州户籍的少年犯因具备帮教条件,而被适用缓刑;而外地户籍的少年犯因为不具备帮教条件,只好被判实刑。这种不得已的判决,导致刑法不能在人人面前平等适用。而1999年年底,借助本地民营企业资源力量创设的帮教基地,则有效地消除了监护帮教条件不均等的困境,扩大缓刑的适用,体现了对异地户籍少年犯基本人权的保护。
首先,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帮教活动的出现首先是掺杂了一定个体因素的。在20世纪末期,温州鹿城法院主管少年庭工作的法院负责人在实践工作中遇到难题,为了摆脱困境,积极发挥个人能动性、大胆创新,因此,企业帮教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从本质上看,这个企业帮教活动与21世纪初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借助社会力量监管矫治非机构处遇的犯罪人。另外,从时间上看,这个企业帮教活动在1999年年底开始尝试,早于2003年国家第一次提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更远早于2007年在温州地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帮教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体现了温州人显著的“敢为人先、先行一步”的创新精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