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之四,从民间社会参与抗制犯罪的泛群众化、运动化到与官方(国家)的一体化、协同化,是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效能的必然趋向。历史的发展总会在我们目前呈现出一幅幅似曾相识的历史图景。当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积极参与期时,民众曾直接参与了对部分犯罪人刑罚执行方式改变的处理;四十多年后,当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再度发挥自身功能时,民间社会力量又广泛参与到了对特定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这一特殊刑罚执行方式之中;“枫桥经验”在60年代初曾被作为了动员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的典范,在这一经验受到一度冷遇之后,在当前又再度受到重视,并被极具时代性的赋予为“代表着国际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方向”[45],“是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研究的一种民主化、人性化趋势”。[46]再有,在第一阶段中民间社会自发组织起防盗队、防护队等大量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第三阶段里,民间社会又再一次涌现出群众自发参与治安巡逻、防范的大量事例。虽然在这两个时期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出现了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应该看到,第一阶段中,民间社会参与抗制犯罪进程的形式还有着强烈的泛群众化、运动化特征,而在第三阶段里,其形式上更多的则是与官方(国家)的一体化、协同化。可见,当前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的再次显现,功能的再度发挥,出现了与第一阶段相似的场景,并不是对历史的简单复制,而是对第一阶段中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进程中地位、作用的扬弃,既保留了民间社会参与的合理基因,又克服了泛群众化运动的盲目性,可谓是扬群众(民间社会)之长,避泛群众化之短,是对第一阶段民间社会地位、功能在更高层面的回归,也是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功能历史发展的必然走势。
经过参与、疏离、再度参与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轮回”之后,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又重新凸显其地位,在抗制犯罪的进程里又再度发挥起作用,时至今日,这一进程还正在进行着、发生着。作为这一时期的见证人和亲历者,我们期待着每一个中国人都身处其中,并参与其间,更乐见其成。
[1] 虽然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监狱民营化现象,但毕竟还是少数,且并不是监禁机构的主流。
[2]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转引自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9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27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
[4] 宋浩波:《城市犯罪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263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 “群众”一词在中国有着比较丰富的内涵:既可以作为“人民”的同义词(如见于许多媒体的“心中装着群众”、“想群众之所想,疾群众之所疾”等语句),这里的“群众”显然就是“人民”的代名词;同时,“群众”又可理解为一种政治身份(如在填写有关履历时,“群众”是与“中共党员”相对应的一种“政治面貌”),还可以指称一种非官方的主体(如在“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中,群众显然就是指与国家专职执法机关相对应的非官方力量)。在本章论述中,群众是作第三种理解,即作为与国家反犯罪专职机构相对应的非官方力量,实际上也就是民间社会力量。
[6] 《毛泽东文集》(第6卷),1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 应该说,民间社会力量直接介入并决定刑事司法裁决,用我们当今的视角观察,是极不正常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作为刑事基本法律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本身尚阙如,因此,这种司法群众化的场景本身又确实是民间社会参与到刑事政策体系之中这一客观事实的明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