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之二,国家对促进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代国家被视为社会变迁背后当然的推动力量。”[43]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的发展演变脉络中可以发现,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在抗制犯罪进程中的功能发挥,与这一时期国家的态度密切相关。在1950年代初至1960年代中期里,在群众运动观的政治理念指导下,国家对民间社会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表现在犯罪治理领域,则是大力支持民间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犯罪的打击、防范之中。有了国家的强有力支持,这一时期的民间社会也广泛、深入地投身于犯罪抗制进程中,并以在刑事政策体系中扮演起积极、主动角色作为对国家支持的积极回应。而在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末的较长一段时期里,在国家高层重新审视国家治理方式,摒弃了泛群众化、运动化的国家治理模式后,又矫枉过正地忽视了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与作用,导致其地位日益势微,甚至疏离于抗制犯罪进程之外。进入20世纪后,在民主进程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国家大力倡导并有力支持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地位的恢复和功能的再度发挥,后者也在刑事政策体系中重新发挥起自身抗制犯罪的功效。可见,国家的支持与推动对于民间社会在犯罪抗制进程中发挥积极效能而言,至关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当下,越是需要中国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越是离不开国家的推动。[44]
启示之三,激活民间社会的自身犯罪抗制意识是促进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内在动力。对民间社会而言,虽然官方(国家)的推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不可否认,这毕竟还是外部动力和外因;而民间社会自身抗制犯罪意识的形成与强化则是其积极、主动抗制犯罪的内在动力和内因。在民间社会于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广泛参与、全面合作的第一阶段里,当时的官方(国家)对民间社会犯罪抗制动力的激活主要是通过满足民众基本政治诉求(如土地改革、实行民主等)的政治化方式进行的,因此,新生政权的政治目标、施行政策与民众的政治诉求形成很大程度的契合,这样,民众主动参与到反犯罪的行列里有着其必然性,也为这一时期民众广泛、深入参与打击犯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原动力。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余年中,由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方面进行的深刻变化,民众原有的对官方(国家)的单一政治认同逐渐被多元的利益取向所取代,民间社会抗制犯罪的内在动力一时发生消减、分化。近年来随着中国基层民众自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众自主意识的不断增强,“打击犯罪,人人有责”的犯罪抗制意识又不断形成,促成了民众对反犯罪进程积极主动参与的内在动力。可见,是否激活出民间社会的犯罪抗制内在动力是保证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不断发挥其自身功能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