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之一,只要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能扮演起治理犯罪的活跃角色,能释放出抗制犯罪的积极能量,就能由此收到较为显著的反犯罪绩效。正如前文所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近二十年时间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扮演着相当主动的反犯罪角色,不仅积极投身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直接参与到对罪犯的刑罚执行过程,而且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之中还形成了对国家高层的刑事政策理念和治理犯罪规划带来较大启发和较深远影响的典型经验即“枫桥经验”,而这一经验产生之后又反过来强化了当时的官方(国家)对民间社会这一反犯罪力量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这一段时间里,民间社会反犯罪角色的积极扮演,抗制犯罪机能的充分释放,为当时取得较好的犯罪控制效果,使犯罪现象“整体上基本较为平稳”[39],出现“社会治安的黄金时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里,由于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相对沉寂,并一度逐渐疏离于抗制犯罪的进程之外,导致在这一时期里,一方面,虽然官方(国家)不断加强治理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不断倾国家之力掀起打击犯罪的一轮轮**和展开各项专项行动,但收效并不理想。另一方面,过分强调官方(国家)对犯罪的打击,会无形中排挤民间社会自发的抗制。再一方面,也就是在这一时期里,即使抗制犯罪的专业职能机构也意识到了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主要指警察)来打击、防范犯罪时的力不从心、捉襟见肘。由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尤其是进入21世纪初以来,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又再次凸显,角色意识再度复苏,并逐渐重返抗制犯罪的进程之中。通过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打击、防范犯罪机能的再度发挥,可以发现,由于有了这一犯罪治理力量的重新加入,整个抗制犯罪进程无论是防范犯罪的效果还是打击犯罪的效能都较之前一时期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另外,自2001年以来的几年里,几起轰动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最终落网,完全可以作为民间社会重返犯罪抗制进程后,反映反犯罪绩效的典型样本。2001年3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发生的特大爆炸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靳某,在广西北海市郊区被群众发现,正是通过该几名群众的迅速报案与提供线索,靳某潜逃仅数日就被抓获;[40]2004年2月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大学发生的特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潜逃近一个月后,在海南省三亚市被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发现并报案,由此很快被警方抓获。[41]马某远逃至三亚仍终被抓获的经过,无疑又成为了“天涯海角难逃人民法网”的最好注脚;2005年3月5日,制造冰毒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潜逃近十年后,被福建警方抓获。抓获刘某的过程颇为曲折,在近十年时间里,该犯罪嫌疑人多次逃脱警方抓捕。2004年11月24日公安部向全社会公开悬赏通缉包括刘某在内的几名毒品犯罪嫌疑人,并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之后不久,警方收到众多群众举报线索,其中两条线索使得警方得以重新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为最终抓获刘某起到了关键作用。正如有关媒体在报道该案件时所评述的:“刘某伏案在逃整整九年,而公开通缉令发布以后,只经过了100天,这个大毒枭就被抓捕归案。”[42]相较前两例而言,刘某被抓获更具比较上的典型意义:在刘某潜逃的九年里,警方先后于1996、1997、1999年里几次实施抓捕,但均未成功,而此段期间正好是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进程中的相对沉寂期,也是主要依靠专业力量打击犯罪的时期;而在2004年,当警方向全国公开发出通缉之后就很快从群众处获悉关键线索,紧接着在100天内就将其抓获,抓获刘某的时期恰好是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进程中重新唤起之后。当然,我们也完全可将此例仅视作一个时间上的偶然,甚至可以作为一个附会;不过,相去甚远的九年与100天,却在此暗合了在民间社会于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不同角色、发挥不同机能的两个不同期间,整个抗制犯罪的进程会出现效果迥异的戏剧性效果。我们不妨将媒体的这个评述作为民间社会重返抗制犯罪进程之后中机能再度发挥的一个有力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