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这一时期中,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到犯罪抗制进程之中的机制不断构建。如果说在199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提出之初,民间社会参与到犯罪抗制之中还主要停留在理念阶段的话,那么,进入21世纪以后,有了十年摸索实践的基础,一系列旨在促进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协同配合,共同治理犯罪的机制相继出台,促成了民间社会在更深程度和更大广度上重新融入抗制犯罪的进程之中,为民间社会重返犯罪抗制进程提供了制度渠道和法定平台。2000年,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启动,这项改革是在“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民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的指导下进行的。与社区建设相呼应,2001年以来,中国公安部陆续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社区警务工作的规章,并提出了在2004年以前,全面实施社区警务的战略。社区警务的核心就是要“使警务工作成为开放的系统,与社会(区)沟通,以警察为主导,以社区和民众为主体,即他们不仅是工具、是辅助力量,更是社会治安和警务工作从决策到评价的主体。”[31]这也成为民间社会力量参与打击、防范犯罪的机制安排之一。通过社区警务的开展,使警方工作,尤其是对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很大程度上与社区居民的治安自治管理活动相对接,社区警务室、社区民警成为社区居民向警方提供治安信息、线索的平台和依托,也成为警方与民众组织针对犯罪的打击、防范网络的结点,同时,许多地区还在社区警务基础上构建起了整体联动的社会治安大防控机制。这一机制强调将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到社会治安大防控体系之中,“把社区的非警务力量以各种方式组织起来,成为警民一体化程度很高的治安防范机制,社区的居民治安组织、各单位各系统的相关部门,都成为社会治安保护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这种一体化,警民关系得到改善,民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模式正在形成。”[32]此外,进入21世纪以后,逐步开始试点摸索的社区矫正制度,更是直接将民间社会力量引入到罪犯改造这一犯罪治理过程之中的典型机制。2002年,北京、上海等地率先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局部探索。[33]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均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十余年试点给予法律上的肯定,这一肯定更明确赋予了民间社会力量在部分刑罚执行中的主体角色。另外,在这一时期里,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利用市场经济基本规律,鼓励民间社会力量直接承担部分治安管理职能的“治安承包”机制,这也是民间社会力量在刑事政策体系中主观能动性得以进一步发挥的又一例证。
最后,民众加入到打击、防范犯罪进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恢复并开始提高,官民一体共同抗制犯罪的场景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再现。自2001年以来,民间社会力量大量投入到治理犯罪之中的场景开始不断见诸于众多媒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