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家高层再度重视起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效能。通过1970年代末期之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打击犯罪主要依靠官方(国家)力量进行而其绩效又不尽如人意的事实,国家高层开始重新审视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各犯罪抗制主体,对民间社会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予以了再度关注。早在1991年国家高层就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并在同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该决定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这表明当时的国家高层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了民间社会在抗制犯罪中的积极作用。2001年4月2日至3日,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新世纪初中央召开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对进一步加强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作出了部署。会上,国家领导人高度评价了群众在犯罪抗制中的巨大作用,指出“群众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不把群众发动起来,仅仅依靠专门机关的力量,要搞好社会治安是很难的”。[27]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国家高层作出了“过去,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在社会治安方面就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的讲话,[28]这完全可以解读为国家高层对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内民间社会在国家犯罪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功能的重新积极评价和再次高度关注,以及对此前一段时期中存在的忽视民间社会反犯罪积极效能的认识偏差的尽力修正。同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从国家最高决策层面对1991年以来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价和经验总结,并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要求,在要求中重申要“广泛动员民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民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在2002年11月展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在最高决策层的报告惜墨如金的情况下,也专门提到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29]2004年12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30]可见,经过一段时期里对民间社会力量在反犯罪进程之中的功能的忽视以后,国家高层又再次认识到了这一犯罪抗制力量的巨大价值和显著功能,同时表达了国家高层对民间社会重返犯罪抗制进程,发挥其自身抗制犯罪功能再度呼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