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赵廷光教授的分析,《刑法》规定了1443种罪行,根据刑法对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6]可以将这些罪行划分成六个等级:[7](1)罪行轻微:法定最高刑为1年和2年有期徒刑,此类罪行共33种,占全部罪行的2%;(2)罪行较轻: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此类罪行共406种,占全部罪行的27%;(3)罪行较重: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此类罪行共211种,占全部罪行的15%;(4)罪行严重:法定最高刑为7年和10年有期徒刑,此类罪行共有471种,占全部罪行的32%;(5)罪行重大: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此类罪行共212种,占全部罪行的15%;(6)罪行极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此类罪行共132种,占全部罪行的9%。再细点分,可以分成37个档次或等级。
专家视角代表刑事法学者对犯罪严重程度的理性认识。专家视角对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不同于国家视角或立法者视角的判断,前者是一种应然状态的追求,而后者则是一种实然状态的判断。专家视角的判断目的在于检视国家或立法者对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是否合乎理性,是否正当。专家视角的判断首先注重的是科学性。专家或学者,是以知识权威的形象出现的,其表达的思想必须出于理性分析,必须有理有据,必须逻辑连贯。但不同犯罪之间通约困难的存在,决定了这种专家判断的困难。
目前完整地对刑法典的犯罪严重程度(即所谓“罪量”概念)进行专家判断的是白建军教授。白建军教授通过将罪量概念进行四个层次即先后四次的分解,将犯罪分解为36个轻重不等的类型,也就是36个变量;然后结合理性分析和专家性质的问卷调查结果,[8]对这36个类型进行赋权;再根据“罪量综合指数SCO=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的模型进行SPSS处理,得出422个罪名的罪量值。最后对这422个罪量值进行分级处理,归纳为十级,其中处于最高级别的罪名有26个。
除了国家或立法者、专家或学者以外,还存在一个感受犯罪严重程度的民众视角。民众视角缺少国家视角的权威性,也缺少专家视角的理性和智性色彩。民众对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更多的是一种感性体验,因此也更缺乏逻辑一致性。但是,犯罪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控制对象,也不仅是学者的理性研究对象,它更是民众切身感受的体验对象。民众对犯罪的反应,虽然直观、感性,但也是更真实的。而且民众对犯罪的反应,直接影响到国家对犯罪的态度,影响到学者对犯罪的研究重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对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是最重要的。
但是,民众对犯罪的直观体验缺乏知识支持,因而难免对犯罪产生错误的判断。“犯罪行为的危害不是由人们认为后果是什么而是由其真正是什么所决定”,[9]民众对犯罪严重程度更多的是一种体验,而不是一种判断,因此带有极强的情绪化特点,容易失真。当然,由于前述原因,民众对犯罪严重程度的感受应该纳入到国家评价和学者评价中来,不能作为标准,但应该作为重要参考。
民众对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通过犯罪严重性调查来获悉。这方面,最有影响的是美国学者马文·沃尔夫冈教授为首的小组从1964年开始在全美开展的犯罪严重性调查。其他很多国家也进行了相同的犯罪严重性调查。
综上,对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有不同的视角,而不同的视角之间会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犯罪分层的刑事政策意义
根据刑事政策的作用领域,可以分为全面性的刑事决策、刑事实体政策、刑事程序政策等。结合中国刑事实践,我们着重以影响中国刑事实践20多年的严打政策为标本分析论证犯罪分层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