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333条强迫卖血罪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39条绑架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58条强迫卖**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第114条爆炸罪、放火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如《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款、第157条(犯各种走私罪)第2款、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五项、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款和第3款等。
从刑法规定的特点看,也可以将暴力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的三种。
(1)广义的暴力。包括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的加害内容)。具体说,暴力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可以是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其他人;暴力的内容,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例如,《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5条妨害作证罪等犯罪中的暴力和胁迫,就属于广义的暴力。这种最广义的暴力,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为判断的标准。但根据刑法理论,虽然这类犯罪的暴力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然而,在认定犯罪性质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说,有些犯罪可以包括最严重的暴力,如《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包括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换言之,该种犯罪暴力本身就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如果行为人实行的是超出该种犯罪所能包含的暴力,如在抗税、妨害公务中实施了杀人、重伤害的,则不再构成本罪,而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2)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物理力,即不包括对物体实施的有形物理力。暴力的程度,也不要求对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例如,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使用的暴力、第239条绑架罪的暴力、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五项绑架妇女、儿童使用的暴力等。狭义的暴力,应具有较强的人身强制性,而且,不排除造成伤害、死亡的可能性。但是,是否具有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并不影响对暴力的认定。
(3)最狭义的暴力。同样是指对人身施加的有形物理力,而不包括对物体实施的暴力,但暴力的程度则强于狭义的暴力,一般来说,应具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例如,第236条强奸罪的暴力、第263条抢劫罪的暴力等。这种最狭义的暴力的最高形式,通常认为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