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学的角度,有组织犯罪应界定为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这一概念揭示的内涵和外延是:(1)作为有组织犯罪,其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2)作为有组织犯罪而言,主体数量必须在三人以上;(3)作为有组织犯罪,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即是“有组织的”。在犯罪学中用以描述有组织犯罪现象的概念有6个,均可包括在共同犯罪之列。如果按照组织化程度的由低到高排序,其概念顺序应为:简单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为实施犯罪暂时结合,无特殊组织名称和形式,犯罪实施完毕,结合即告终止的共同故意犯罪。
结伙犯罪,指两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结伙犯罪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要看主体是否在三人以上,有无组织行为存在。如果该结伙犯罪在三人以上且有组织犯罪行为存在的,可视为有组织犯罪;若不具备上述要求的结伙犯罪,则不能视为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结成一定组织或纠合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形式。该术语是一种非法律术语,其性质和范围在我国犯罪学界、刑法学界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安机关所常用。团伙犯罪可视为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这种初级形态的有组织犯罪若没有受到及时的打击,就会逐渐稳定下来,向着有组织犯罪的较高形态发展。
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建立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形式。集团犯罪可视为有组织犯罪的中级形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从大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现象来看,已超过一般集团犯罪,但又不及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其犯罪组织结构、手段、能量、危害等方面或多或少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性质。它是集团犯罪与黑社会犯罪之间的中间过渡形式,可视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
黑社会犯罪,是指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动准则,组织内部等级森严,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黑社会犯罪从政治、经济、文化,甚至武装诸方面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黑社会组织具有“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抗衡社会的能力和进行大规模犯罪的能力。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
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术语的使用)规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而刑法学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是一种规范、静态的概念。它注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特征的设定,并以此建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网,要求极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分析中国现行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包括有组织行为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聚众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及其他根据其具体行为的具体内容确定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等:
(1)有组织行为的共同犯罪。这是成员之间存在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的共同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大多数犯罪,在有组织的形式完成时,其中的组织者,称为组织犯,他(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协调他人的行为;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组织成员逃避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