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检意见》),其中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高法意见》),其中有“关于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对比分析发现,关于严重暴力性犯罪,《高检意见》涉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而《高法意见》中则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犯罪”;关于“有组织犯罪”,《高检意见》似乎涵盖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而《高法意见》则更为具体地指向了“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
以上仅是在“有组织”和“暴力性”分离的情况下,实践和政策文本对于有组织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的不同理解。而两者结合以后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其内涵究竟如何,则需要在理论上认真加以甄别。
三、相关概念的理论甄别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组合词,结合了“有组织”和“暴力性”两个定语,与犯罪可分别组合成“有组织犯罪”与“暴力性犯罪”两个概念,而这两个概念通常被认为是犯罪学中常用的术语,刑法学上借用来对犯罪进行理论分类,我国刑法典中很少使用,而结合使用则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对于这样的立法创新,需要在词源学上进行探讨。
(一)有组织
有组织犯罪在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指向是不同的。有组织犯罪是犯罪学通用的概念,对应于单个人的或无组织的犯罪。然而国内外犯罪学界对于什么是“有组织犯罪”,至今未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观点。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据有学者统计,主要有八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3]也有学者按各种定义所辖范围的不同,将其分为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三类。[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