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和暴力性犯罪有关的,我们随机看几则媒体上刊载的消息:
一是,根据2002年9月13日的“南方网—南方都市报”报道,“福田重拳打黑除恶暴力性犯罪为重中之重”:福田区召开了全区严打整治动员大会,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严打整治第五战役,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爆炸、恐吓勒索、毒品、“两抢”、盗抢机动车犯罪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
二是,中国兴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刊载的《兴化市严重暴力性犯罪处置应急预案》,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本预案的使用范围包括:持枪杀人、抢劫、强奸的案件;使用爆炸物行凶、破坏的案件;驾驶车辆杀人、抢劫的案件;劫持车辆、人质的案件;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的案件;盗窃、抢劫金融系统的案件;预谋制造恐怖事件的案件;缉捕潜入我市的严重暴力案犯;其他严重暴力案件。
前述两则信息中,对于何谓严重暴力性犯罪,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但其范围明显不同。而依据1983年8月10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上述七种情形显属严重暴力性犯罪,但这种列举式规定仍然没有囊括全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或暴力犯罪。
再来看有组织犯罪的相关信息:
一是,新华网吉林频道2003年5月25日电:吉林省公安厅“打击有组织犯罪侦查队”于5月23日正式成立,吉林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从此有了专业队伍。新成立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归吉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直接管辖,负责侦办案情重大、情况特殊、背景复杂的黑恶势力案件;督促、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掌握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情报信息和基础工作建设。200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编办下达专项编制,组建各地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业队。吉林省有关部门多方运作,终于组建起这支专业打黑队伍。
二是,2008年12月22日中国日报网站的消息:据介绍,公安机关将对黑恶势力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公安部计划在目前刑侦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力量,筹备组建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门机构,并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形势的变化和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积极推动完善打黑除恶相关立法工作。
分析以上的信息,一线的公安机关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理解主要为黑恶势力犯罪。如果仅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范围明显过小;而将“恶势力”包罗进来,又实在太宽。
再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为例,其中关于“严打”或“依法从严”的部分也有较大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