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折中说(亦称区别对待说)有学者认为,对无特定身份者可否与有特定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的问题,不能一概否定或肯定,而应区别对待。某些要求特殊主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从其性质上看,不可能由其他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一起实施实行行为,而只能由具备特定身份者实施;在此种犯罪构成的情况下,无特定身份者就不可能与有特定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要求特殊主体的全部不作为形式的犯罪皆如此,非家庭成员者不可能与家庭成员一起实施遗弃罪的实行行为。另一些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的实行行为,从其性质上看可以由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在此种犯罪情况下,应当承认无特定身份者可与有特定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例如,军人与非军人一起共同盗窃部队的武器装备,不好说非军人的直接盗窃行为只是盗窃武器装备罪的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一起利用公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去直接窃取公务人员掌管的公共财物,怎能说非公务人员的直接窃取行为不属于贪污罪里的窃取行为,而只是帮助公务人员贪污的行为?在上述情况下,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犯罪行为,从主客观统一上看已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因而无身份者也可以和有身份者构成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实行犯。[19]
还有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纯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即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该说还举例说:前者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因为贪污罪的客观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可以实施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并可以利用所伙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后者如外国人不可能与中国公民一起构成背叛国家罪的共同实行犯。因为背叛国家罪的客观要件是,勾结外国、阴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外国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不是他的国家,因而实际上不可能实施背叛国家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20]
2.观点评析
笔者认为,否定说提出的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是因为:(1)尽管无身份者不能单独直接完成身份犯罪,但一旦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有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实施了相关行为,就应当认为,此时的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亦即应将无身份者视为具有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既然如此,无身份者当然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实行犯,即可以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2)正如前文所说,有些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是可以分割的,亦即,在这些犯罪的共同形态中,尽管无身份者不可能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全部实行行为,但是总可以实施或多或少的部分实行行为。例如前面所举的强奸罪的例子就是这样,强奸罪是纯正身份犯,妇女虽不能实施**行为,但可以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并且这种“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也为我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刑法所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