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第一,吸毒现象就像瘟疫一样在我国急剧蔓延,并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吸食海洛因、鸦片等麻醉品的已有近25万人,一些地方吸食大麻、吗啡等精神药物的还有数十万人。[13]我国吸毒的形势异常严峻,其社会危害性已相当严重,即使是吸食软性毒品,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也成为继**物品、赌博之后,诱发犯罪的第三大因素。因吸毒而诱发的刑事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正越来越大。一些吸毒者为了能够获取购买毒品的钱而从事毒品贩卖活动,有的甚至也会走上强迫或诱使他人吸毒的道路。第二,仅仅是吸食大麻等软性毒品的行为人极有可能转化为吸食海洛因等硬性毒品的吸毒者,因此,不在吸食软性毒品阶段就严格控制,甚至承认其合法化,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三,从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国民情感来看,由于经历了鸦片战争的屈辱史,毒品(包括鸦片等软性毒品)对中华民族造成的灵魂伤害的现实不允许社会承认毒品吸食合法化,即使是软性毒品也是难以被国民情感所接受的。第四,从社会价值取向上分析,我国与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社会本位、个人本位上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西方社会极度扩张的个人权利观念在我国的国情下是无法被接受和张扬的,至少在目前是如此。第五,从我国经济状况考虑,将吸食软性毒品合法化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如果将部分毒品吸食行为合法化势必提高社会管理成本,相应社会经济成本也会提高。第六,当大麻等软性毒品的使用不成瘾时,其对人体的长期影响是否有害,是一个争辩不休的主题,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对此做出最终权威性的医学结论,而这是合法化或非法化大麻使用之核心关键。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处于对国民的保护,理应将吸食软性毒品的行为也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第七,与其他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一样,荷兰人在毒品犯罪的非犯罪化方面亦始终引领着世界潮流,荷兰执法当局将持有、服用和出售少量大麻予以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但是,荷兰作为对毒品犯罪非犯罪化的急先锋,却拥有欧洲最高的犯罪率这一客观事实,充分说明毒品非犯罪化或合法化将减少犯罪的说法已经不攻自破。[14]
3.我国目前戒毒体制的弊端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旨在遏制毒害泛滥的戒毒体制,2008年6月1日,我国首部《禁毒法》正式实施。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主要包括自愿戒毒、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戒毒两大部分。虽然这一体制对遏制毒品蔓延的趋势,挽救大批身陷毒海的吸毒人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目前我国毒瘾戒断平均复吸率保守估计也在90%以上,这样一个惊人数字摆在我们面前,不能不让我们对这种戒毒体制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国家每年花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物力去做这个工作,然而却没有收到明显的预期效果。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本书认为,我国的戒毒体制存在明显弊端。
首先,关于自愿戒毒体制的弊端。研究发现,自愿戒毒体制存在自愿戒毒的时间和手段的有限性、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等弊端。
第一,自愿戒毒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一些自愿戒毒所虽然有一定的制度,但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医护人员被殴打、戒毒人员行为严重违反规定的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戒毒所甚至无法做到控制毒源,出现边戒边吸的情况。由于自愿戒毒所对于戒毒环境、戒毒医护人员和戒毒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手段,最终往往导致戒毒失败。另有一些自愿戒毒所追求经济利益,对于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