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用、持有大麻等软性毒品的行为的非犯罪化,既是世界范围内反毒品战争效果不佳的残酷现实使然,也是刑法干预行为的公共危害属性的客观限制,更是刑罚谦抑主义与经济理性主义的刑事政策观念影响的结果。一方面,自20世纪60年代始,在谦抑主义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刑法的补充性原则与便宜原则成为荷兰等欧洲国家刑事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强调是诉讼的公共利益而非仅仅是被告有罪还是无辜,才能成为决定是否起诉某一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而盛行的经济理性主义也要求国家刑罚的投入必须讲究必要性、经济性、有效性、尽力避免不必要、不经济、无差别、无效益的刑罚资源投入,在这种刑罚谦抑主义与经济理性主义的刑事政策思维主导下,“轻轻重重”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美刑事政策的基本走向。“轻轻”,即对服用、持有甚至出售软性毒品实行有限开放、有效管理,使瘾君子可以合法地购买、持有和吸食少量毒副作用不太明显的软性毒品,可以防止瘾君子转入地下寻求毒品来源,阻断瘾君子与毒品犯罪集团的联系,在承认无法禁绝毒品滥用的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实现服用、持有软性毒品的恶害最小化和反毒品斗争的效益最大化。另外,超出这种“轻轻”政策范围的个人持有和使用毒品,仍然会受到严惩。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对严重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重重”的一端,否则会妨碍我们对服用、持有毒品非犯罪化的“轻轻”政策的评价。[12]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对轻微毒品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和对严重毒品犯罪的犯罪化共同构成了当今欧盟国家反毒品刑事政策的一体两面。
因此,有学者也提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对部分软性毒品的限量吸食行为合法化。对此,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国情,“吸毒合法化”或者“吸食软性毒品合法化”的政策在我国实施都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