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缓刑制度的完善:从形式到后果的丰富
由于短期自由刑的诸多弊端,使得短期自由刑改造质量不高,可谓“改善不足、学坏有余”,最有力的证明莫过于短刑犯刑满释放后相对较高的重新犯罪率。这一点已经有相关的实证研究证实。[15]短期自由刑的缺陷诚然有行刑机构的监管改造不力的因素,但更大程度上却源于其自身。因此,限制适用短期自由刑,扩大适用缓刑,是克服短期自由刑最有力的措施之一。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最能体现刑罚社会化的刑罚制度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刑事制裁之一,不仅体现刑罚人道化、缓和化等新的刑罚理论思想,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在抗制犯罪、社区重新整合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这一制度,并有较高的适用率。[16]
经过1997年的修订和《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现行刑法对缓刑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进,这主要体现在缓刑的适用条件、考察监督的内容与撤销的条件方面。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适用率较低,缺乏相应的必要配套措施。从限制短期自由刑、适当扩大缓刑适用率的角度来看,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全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而其中最为核心的,则是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与后果的多层次性方面的改造。
(一)完善缓刑制度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