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政策体系上,有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之分。基本刑事政策是用以指导一定历史时期防控犯罪活动的具有全局性与战略性的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是为解决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特定情况下的犯罪问题、贯彻基本刑事政策而制定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公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11]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政治上一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体系中“惩办”有余、“宽大”不足,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刑事政策和刑事法都贯彻和坚持了以重刑和监禁刑为主的原则。三十多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拨乱反正,正确评价了我国阶级关系的变化,明确了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从总体上看,对犯罪分子的刑事惩罚之强度并没有相应减轻,自1983年首次“严打”以来,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倾向一直没有重大的改变。这无疑同“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基本社会政策存在着冲突,因为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刑事犯罪中绝大部分是出于民事矛盾和社会矛盾激化所致,对这些触犯刑律者仍然沿用过去对待敌对分子所采取的长期监禁的重刑惩罚措施,就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区分。特别是随着国际交流的频繁,对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的数量必然大幅度增加,如果我们的刑罚适用模式不进行适当调整,将会在国际上引起非议和指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与精神也与时俱进,有了新的发展。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重要部署,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一定时期内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又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发展。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成为当前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该《意见》在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松刑事政策的范例主要有:一是刑事立法上的除罪化,二是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与刑罚轻缓化,三是刑事执行上的除机构化即非监禁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除了对较严重的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可以适用比较长的有期自由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外,对于可以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可以考虑改判缓刑,增加缓刑的适用,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国家把主要的司法资源用于严重犯罪的惩治和对罪犯的矫治上;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使罪犯及时回归社会,也增加了刑罚以及刑罚执行的开放度。这些举措直接关涉着以管制、缓刑、假释以及其他社区刑罚制度的健全完善问题。
二、管制刑的完善:引进社区劳动,充实实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