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刑事政策的最新发展当属方兴未艾的“恢复性司法运动”(RestorativeJusticeProgram)[9],这是一场以否定、替代、超越传统的刑事司法为标志的刑事政策运动。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运用恢复性司法方案与犯罪问题的基本原则宣言》的权威界定,恢复性司法是指运用恢复性过程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方案,恢复性方案是指作为恢复性过程的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如赔偿、社区服务和其他任何设计来实现被害人和社会的恢复以及被害人和犯罪人关系重新整合的方案或反应。对犯罪事件的处理仅仅由国家的制裁以及隔离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社区居民参与仲裁、重建社会关系才是最重要的。这种体现社会自治精神的恢复性司法仍然是在国家规范和调控之下的对犯罪现象有组织的社会性反应。恢复性司法模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刑事司法处理犯罪的方式,支配传统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是报应性和惩罚性的刑事政策,而恢复性司法则是一种崭新的解决纠纷冲突的方式,被害人及其亲友、整个社区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最为典型的恢复性司法活动即“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此外,返还、社区服务计划也被认为是属于恢复性司法活动的内容。作为市民社会对犯罪作出的有组织的反应模式,恢复性司法运动对传统刑事司法处理犯罪模式的替代与超越,在刑事政策实践中,就直接表现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过程以及刑罚方法的非监禁刑化、社会化的过程。在刑事政策模式上,则表现为由国家本位主义刑事政策向国家——社会双本位主义刑事政策的转向,是刑事政策的专属国家模式向自由社会国家模式[10]的逐渐转换。
在这一革新过程中,“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不失为理智而现实的选择。“重重”即严格的刑事政策,表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对特定犯罪或特定的犯罪人(如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格适用刑事法律,在刑罚适用上就是“从重量刑或剥夺其犯罪所得”,在行刑上就是“隔离或长期监禁”。“轻轻”即宽松的刑事政策,表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对轻微罪犯、无被害对象之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非机构性处遇),加大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这样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国家把主要的司法资源用于严重犯罪的惩治和对罪犯的矫治上;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使罪犯及时回归社会,也增加了刑罚以及刑罚执行的开放度。这无疑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相济”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