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当前假释适用过程中,法院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接受监狱部门报送的假释建议书和相关材料之后,很少主动到监狱实地了解欲假释对象具体情况以及其他服刑人员的看法(即所谓的群众意见)。[25]仅凭书面材料不仅难以全面具体了解罪犯改造程度,而且透明性较差,容易引起社会尤其是服刑人员对司法公正的猜疑。有鉴于此,有必要在上述重新配置假释权、设置专门的假释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即假释委员会在审查假释案件时,除监狱刑务人员必须到场接受质询、发表意见外,还吸收罪犯本人以及与其一起服刑的其他犯人参加,并邀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罪犯拟将所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当地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代表、受害人及其代表等参加。假释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当即评议,当场公布审查结果。实行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可以规范假释运作行为、提高透明度,并有助于假释犯同社区的融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他服刑人员而言还起着一定的法制教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向假释制度公开化、透明化努力做出的重要一步,是良好的开端。但司法解释的规定公示制度毕竟是事后公开,而且社会的参与监督程度也比较低,应尽快建立假释听证制度。
另外,对与假释制度的完善,还应包括诸如强化考验期内的行为监督,本书认为可以类似于前述的缓刑制度。
五、增设新的社区刑罚制度
如果说监狱行刑的文明程度能够准确地反映国家的法治水平,那么,社区刑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则反映并检验国家和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综合能力,以及关注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国民素质。从国家—社会双本位刑事政策理念观之,现阶段我国在改革完善落实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等社区刑罚制度的同时,还需要适当增设一些适应时代要求的社区刑罚制度。如推行半监禁和部分假释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