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刑事程序利益如此重要,刑事权力的制约如此缺乏,那么如何制约刑事权力,实现正当的刑事程序利益始终是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的重要问题。结合刑事法修正的政策属性,刑事程序利益本身也是刑事政治的重要范畴,根本问题还是刑事权力的制约。为此,不论刑事政策抑或刑事立法在考虑修正刑事诉讼法的问题时必须将有关各方的刑事程序利益主张,尤其制约刑事权力的主张作为首要问题考虑进去。
涉及刑事程序利益的各类主张中,执政党的刑事程序利益往往居于首位。尤其我国,执政力量比较稳定,执政党的刑事程序利益主张具有稳定、统一的特点。更关键的是执政党和刑事权力部门的程序利益主张也相当接近,这样一种情况很容易导致监督制约刑事权力的力量出现不足。众所周知,执政党的利益主张往往会优先形成执政党的政策,待稳定、成熟以后才经由国家立法程序转变为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执政党的刑事政策连接着执政力量的刑事利益和刑事法律,可以让有关的刑事利益主张(刑事政策)经受较多的社会评价。由于政策较之法律要温和、灵活得多,也更容易在冲突、妥协中得到调整,因此政策评价有利于政策趋于合理、完善。与之相反,执政党和刑事权力部门程序利益主张的过分接近缩减了政策评价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分属刑事利益的两类反应方式,但二者之间不仅紧密相连,而且相互促进,缩减政策评价的情形对政策的发展、完善是不利的。
与刑事实体法常受刑事政策影响的情形不太一样,刑事程序法律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有待加强。从几类主要的刑事政策来看,严打刑事政策,是一个一味趋严的具体刑事政策。有论者提出,严打政策也是一个基本刑事政策。笔者认为,由于严打政策本身缺乏多元性和包容性,难以统筹各类刑事利益主张,无法胜任基本刑事政策的全面任务。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具有多元思想,符合实情需要,也得到了较好执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这个政策仍免不了在宽、严的选择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严有宽,较之一味趋严也是巨大的进步,但相对于“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宽严相济来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亦宽亦严的辩证关系上存在缺陷。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执政党的刑事政策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不仅通过“亦宽亦严”的解决实现了刑事政策的辩证要求,而且在指导刑事实体立法的问题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正因为有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刑事实体立法才改变了一味犯罪化、重刑化的传统,迈开了降低法定刑、提高犯罪门槛的步伐。虽然一次法定刑的降低还谈不上整个刑法修正实现了用刑轻缓的要求,毋庸置疑的是刑事政策的调整对刑法修正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很显然,刑事程序法的修正受刑事政策的影响要小得多。在严打政策的执行中,出现过将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束之高阁的问题,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依然很少考虑刑事政策的问题,这种情形至今没有太大的改变。实际上,在刑事政策的宗旨中,犯罪的抗制的确占据了最为重要的地位,但刑事权力所带来的犯罪问题何尝不也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之内?亦如前文所言,一方面,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的模式让执政党的刑事利益主张有更多的机会在政策的层面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不仅有利于党的刑事政策发展成型,而且有助于避免仓促立法的情形。另一方面,不管是党的刑事政策要多听取各个层面意见的主张,还是避免仓促立法的主张,都有助于刑事权力的制约。因此,刑事政策对刑诉法的修正,乃至刑事权力的约束都是很有意义的。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在刑事程序法律修正乃至刑事程序政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程序法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需要探讨的主要是如何贯彻的问题。受传统认识的影响,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还具有浓厚的“程序工具主义”特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排除规则未能很好地确立下来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今,程序法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主张,刑事政策应该顺应历史潮流将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中心地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最主要的刑事程序利益提倡开来。其次,主要刑事程序利益的缺失并不妨碍具体诉讼制度的完善。以辩护制度为例,在无罪推定原则等最主要的刑事诉讼利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在辩护制度方面率先取得一些突破?答案是肯定的,有《律师法》的修正为例。与辩护制度类似的还有证据制度等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根据现有的刑事程序研究水平,在整体修正刑事诉讼法还有难度的时候,率先推进证据立法也不失为程序法治利益的部分实现。再次,由于刑事程序关系到刑事利益的实际实现,属于最重大的刑事权力问题,因此刑事程序利益的缠斗必然是激烈而持久的。从目前修订的情况看,刑事程序的修正遇到的困难较之刑事实体法更多,刑事程序法的修正需要结合刑事政策的研究,尽快调整反应方式促进程序法治的实现。最后,在无罪推定、审判中心主义等涉及程序法治根本的问题上极难取得突破的情况下,采用修正案或特别法的方式率先将某些符合程序法治观念,有助于刑事法治实现的具体制度制定出来不失为一种务实的反应方式。从政策的意义上讲,刑事程序法律的修正需要更灵活、更务实的反应体系,既不放弃程序法律的整体修正,也不拒绝具体制度的逐步改造。
刑事程序法律修正所遇到的困难不仅是诉讼法学界的问题,更是刑事法治的难题。与之相反,刑事实体法律以修正案为武器,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在实体法律的完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两相比较,根子还在于刑事程序乃刑事利益的根本所在,刑事程序的进步,同时就是刑事权力的让步,其难度要大于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为此,我们要对刑事程序利益的重大性有更充分的认识,要从权力制约的层面去认识刑事政策乃至刑事程序法律修正的本质,要充分运用刑事政策阵地改善民众的刑事利益观念,从具体制度开始不失时机地推进刑事程序法治的事业。
当然,刑事诉讼法学界也意识到了相关的问题。陈光中教授在2007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年会中提出:“立法既是现实的反映,又是民众和学者期待的反映,如果不反映期待,立法很快就会过时。另一方面,法律思维同一般思维的关系。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的特殊性的思维。我们分析问题时,不能只用一般思维,不要法律思维,也不能只讲法律思维,不要一般思维。”[4]我们也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确有调整思维的必要了,不仅需要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提升到政治层面来考量,而且需要充分考虑到刑事程序利益的重大存在,可能需要灵活多样的修正方式共同作用于刑事程序法律的完善,这既是一个思维抑或方法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
[1] 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 《刑法修正案(七)》仅第3、6条分别减轻了对偷税、绑架行为的处罚,属于从宽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更多地体现了从宽的精神,集中体现为废除了13个非经济犯罪的死刑,但加重了生刑,并新增了5个刑法罪名。
[3] 卢建平:《刑事政策研究的中国特色》,载《河北法学》,2008(11)。
[4] 郭云忠:《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