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所列举到的这些问题只能算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诸多问题的冰山一角,有关问题也引起了严重的关切。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2008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学界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忱也丝毫不减,其中还出现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陈光中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模范法典》(陈卫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田文昌和陈瑞华编著)等诸多立法建议稿。经过立法机关和理论学者的反复论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在2012年3月1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刑事程序问题。概言之,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不可谓不严重,修改的意向也不可谓不强烈,但修订的进程却总是一拖再拖。而在晚于刑事诉讼法得到修改的刑事实体法接连出台八个修正案,总能对民众的刑事利益及时作出反应的情形下,刑事诉讼法修正的犹犹豫豫值得作一些深入的思考。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政策反应
既然刑事法立法抑或修正的根本在于民众的刑事利益能否得到体现,那么民众的刑事程序利益究竟受阻何方?我们长期跟踪刑事政策的研究,研究刑事诉讼法问题的能力无疑是偏弱的。不得已要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发表一些管见,我们也将视野仅限于刑事政策的范围。窥豹一斑,笔者认为刑事法修正对民众的刑事程序利益反应迟缓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刑事程序利益的激烈缠斗;另一个是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方法欠缺。
一方面,作为刑事利益的一种,刑事程序利益关乎刑事法治的根本。法治的含义更是一种“良法善治”,不仅需要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交错有序的良法,更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运转良好。刑事法治也不例外,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只是刑事法治的躯体,刑事法律规范的协调运转才是刑事法治的生命。刑事法律规范的运转,即刑事法律的适用(刑事司法),适用抑或运转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因此,刑事司法不仅关系到实体规定能否正当实现,本身也是人权保障的难题所在。古往今来,“刑事司法”对人权的肆虐,无论数量抑或程度,未必亚于民众之间的死缠烂打。一言以蔽之,作为刑事利益的一种,刑事程序利益关乎刑事法治的根本,即刑事法治实现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受政治权力的影响,刑事程序利益的根本在于刑事权力的制约。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早就提出,刑事诉讼存在独立的价值。所谓“独立”,此处是指有别于刑事实体的存在。众所周知,撇开刑事实体,刑事程序的价值还存在于程序法治抑或正当程序的要求之中。程序法治抑或正当程序的根本要求,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程序实现实体正义的能力,另一个是程序抵御刑事权力干扰的能力。尤其刑事权力对刑事程序的干扰,在司法权威不够显著的国家具有更加突出的意义。以当代中国的情形而论,刑事司法抵御“领导”干涉的能力相当有限,以至刑事司法对刑事权力的制约仍然乏善可陈。因此,刑事程序制约刑事权力的能力已经成为刑事程序利益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