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督导是什么
“教育督导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政府对教育实行监督和指导的一种重要职能,也是构成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育督导有其特有的目的、主体、对象、依据、方式和过程,发挥着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作用,具有行政性、法定性、专业性等显著特点。
教育督导的通俗表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的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代表本级政府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和中等以下学校办学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督导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评估结果、提出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和干部政绩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教育督导的学术含义是:教育督导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有可能取得)的价值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或者说,教育督导是建立在教育测量基础上的一门以量化为主要特点的现代教育科学。
从一定意义上讲,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衡量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
从本质上讲,教育督导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它既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依法开展的教育督导活动是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
教育督导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在教育法规中有明确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这些规定为教育督导活动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现阶段,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和中等以下学校办学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四项行政监督职能。也可简要地表述为:教育督导承担着“督政”与“督学”任务。
近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发轫于西方国家。其中英国的教育督导历史已达160年之久,美国的教育督学制度也十分发达。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周文王每年春秋两度去学校“视学”,这是有文字记录的我国最早的教育督导活动,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隋朝设立的“国子监”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独立的教育行政和监督机关;宋朝首次在地方设置的“提举学事司”既是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又是地方教育监督机关。
现代意义上的视学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始于清末民初,并伴随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完善。雍正四年(1726年)废除负责督学的“提学御史”和“提学道”建制,改称“钦命提督学政”,简称“学政”。全国配备的20名“学政”享受钦差大臣的待遇,与各省最高行政长官总督、巡抚平级,主要是负责监督、弹劾各类考试中的舞弊行为。1905年,清朝政府设置了“学部”,学部内设“视学官”。此后,省及部分州县也设置了专职“视学官”。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关于教育督导的第一个专门性文件——《视学官章程》,这个章程共33条,对视学区域、视学资格、视学权限、视学职任、视学经费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这个章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近代视学制度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