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严敬已经调查过,两人没有血缘关系,但我还是想确认一下。
二审开庭当天,我提早半个小时前往法庭。
法庭外已围了不少人,甚至有人拉起了横幅。
有眼尖的记者认出了我,冲上来采访。
“周律师,你为什么要为一个如此凶残的杀人犯辩护?”
记者将话筒对着我。
我微笑回应:
“曾有过这样一个案子,尽职尽责的律师被己方当事人袭击身亡,但为何仍有其他律师会出席为凶手辩护呢?他们就不为自己的同行悲痛吗?”
“因为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身为律师,我来法庭的目的,不是为嫌疑人脱罪,而是通过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提出自己的质疑,以促使控方更深入地查明真相,防止冤假错案,让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让有罪的人罪当其罚。”
记者又问:“请问犯罪嫌疑人和你是什么关系?”
我毫不犹豫回答:“委托和被委托关系。”
记者再问:“据说你和犯罪嫌疑人是高中同学,你们……”
眼看问题渐渐朝不可控的趋势发展,我委婉拒绝了采访,直接进入法庭。
法庭上,我就王怡作案证据和罪名的问题,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公诉人仍主张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指出,杨明出事时间应为25日晚22时至24时之间,而通过检查楼道监控可以推断,在该时段,与杨明相处一室的只有他的妻子王怡。
当夜23时至24时,杨明邻居听到流水声,据检查水表,当天至少用了5吨水。
虽嫌疑人王怡已失忆为由拒不认罪,但由已知证据已能推断出,凶手就是王怡。
公诉人还称,从杨明留下的自陈视频仅能推断出,案发7日前杨明可能嘱托王怡杀他,而不能确定案发7日内杨明仍主动求死。
再由王怡的翻供视频可以推断,王怡应该知道杨明已改变主意,却依然按原计划行事杀了杨明。
因此不构成嘱托杀人,而是故意杀人。
而我主张自卫过当。
我指出,杨明的自陈视频可靠性不强,不排除自导自演的可能。
而由王怡提供的两段视频可以推断,杨明已产生谋杀王怡的念头,并疑似制定了计划。
与之相对的是,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王怡有杀杨明的动机。
我由此作出合理推断,王怡应当是在杨明的袭击下被迫自卫,失手杀人。
因此应为自卫过当致死罪,量刑有期徒刑三年。
我还提出当场为王怡进行精神鉴定,但被当庭拒绝。
公诉人认为,王怡行凶后,尚能保持清醒,并能在极短时间内毁尸灭迹,显然早有预谋,至少行凶时精神不存在问题。
公诉人还指出,王怡在案发后疑似假装失忆,又第一时间收买小区业主,在长久审讯下依然不松口,明显心理素质极强,精神状态正常。
我反驳给小区业主送礼不等同于收买,更不能证明被告心虚,这只是正常的人情世故,正如教师节给教师送花,不能证明学生心里有愧。
我又拿出一份新证据,证据显示邻居曾与杨明有过生意上的合作,疑似与杨明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应被宣布无效。
公诉人也提出,王怡提供的两段视频获取手段合法性存疑,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庭审的发问阶段,我围绕王怡的行凶动机、作案证据、杨明家暴行为对王怡造成的心理创伤等问题展开了近二十分钟的发问。
我的辩护词除了从理性角度展开辩护外,还从人性角度入手。
“……王怡是个什么样的人?真的如控方所述,是那种心思狠毒、心理素质极强的杀手吗?”
“显然不是。”
“王怡大学同学林某对她的评价是‘性情开朗积极乐观,团结同学,待人温和,和同学们混得开’”
“王怡大学辅导员田某评价王怡‘每次见到都会主动笑着打招呼,是一个积极乐观的女孩,脸上总带着开朗的笑容’”
“王怡高中班主任廖某评价她‘上进心强,聪明而且心地善良,工作认真负责,老师的得力助手’”
“王怡所住小区保安吴某评价她‘小姑娘很有礼貌,脾气很好’”
“同小区一位孩子评价‘阿姨很亲切,每次都带零食。’”
“不难看出,王怡并不是什么坏人,甚至此前在大众心中,都是正面形象。只是生活和命运让她走上了不一样的道路。”
“而与之相反的是,旁人对杨明的普遍评价为‘脾气暴躁,易动怒’”
“当然,我并非在称赞王怡。站在法律人立场,我认为王怡的行为是原则性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