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绪失调研究结果显示,持续性情绪压抑的个体相对于无沮丧情绪的个体来说,其前额叶的激活水平降低;并且,左侧额叶前部或者左侧脑区损伤很可能会使人变得情绪压抑,而那些右侧大脑相同区域损伤的病人则很可能变成躁狂者。最后,通过测量婴儿的前额叶激活水平和他们的情感活动,发现那些与其母亲分离所造成的情绪压抑程度越大,右侧半球前部的激活水平越高;并且,与那些在同样情景下表现出悲伤情绪程度小的被试比较,这些孩子的左侧半球前部的激活水平低。在Davidson与其同事所做的一项研究中,他们给被试看电影片段,以娱乐一些被试,而使另一些感到厌恶。被试观看幽默或令人厌恶的电影的过程也被拍摄下来,同时还记录了他们的EEG。当被试看幽默电影发笑的时候,其左前额比右前额有相对更多的活动。同样,当被试表现出厌恶表情时(下唇下撇,舌头前伸,鼻子皱起),他们的右半球比左半球更活跃。在非常小的孩子身上也得到了相似的结果。Fox和Davidson(1986)没有使用电影片段,而是将甜的和苦的溶液放在10个月大的婴儿嘴里,使其产生愉快和不愉快的情绪反应。对于甜溶液,婴儿表现出相对更多的左脑激活;而对于苦溶液,他们则表现出更多的右脑激活。在另一个用10个月婴儿所做的研究中,孩子的母亲把他们单独放在休息室里,然后一个陌生人进入(Fox & Davidson,1987)。在这一产生焦虑的标准化程序中,一些婴儿会变得悲伤,而另一些则不会;一些婴儿会大喊大叫,大惊小怪,而另一些则不会这样。研究者根据母亲离开时是否喊叫,将婴儿样本分成两组。他们发现,与不喊叫组相比,喊叫组孩子的右脑表现出较左脑更大的激活。这些结果表明,这种悲伤与否的(并且与EEG不对称性有关的)倾向是婴儿的一种稳定特征。Fox与其同事(Fox,Bell & Jones,1992)研究了一组7个月大的婴儿,然后在他们12个月的时候再次做了研究。结果发现,两个时间段测量的脑不对称性EEG之间高度相关,这表明脑不对称性具有跨时间的稳定性。在成人身上也得到了类似的结果,EEG不对称性显示出跨测验的相关,跨研究的相关系数为0.66至0.73(Davidson,1993)。这些发现表明,前额不对称性的个体差异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足以看作是一种底层生物学配置或特质的指标。其他研究表明,EEG不对称性预测了对愉快或不愉快情绪的易感性。Tomarken与其同事(Davidson & Henriques,1990),以及Wheeler与其同事(Davidson & Tomarken,1993)检验了正常被试前额不对称性的个体差异,与其对情绪电影的反应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研究中,被试的EEG不对称性是在他们处于休息状态时测得的。然后给被试呈现开心、幽默的,或令人厌恶、让人恐惧的电影,被试被要求评定其对电影的感受,用这个作为因变量。研究的假设是,与休息时左侧相对活跃的被试相比,右侧活跃的被试(在看电影前测量)会报告对恐惧、厌恶电影有更强烈的负性情绪反应。对于左侧活跃的被试,预测是相反的——他们会报告对开心、幽默电影有更强的正性情绪。这些预测得到了有力的支持,看电影前测得的前额不对称性,预测了随后对电影情绪反应的自我报告,右侧优势的被试报告他们对不愉快电影有更强烈的悲伤,而左侧优势的被试则报告有更多的愉快反应。
习栏1-5
侵犯性人格是遗传的还是后天获得的?
对心理学家来说,人格特征遗传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面临的一个潜在问题。一些人暗示存在侵犯性人格特质,并认为犯罪性是天生的而不是后天获得的;而另一些学者对此则持否定观点。
双生子研究和收养研究提供了相当多的证据,暗示遗传导致了40%的人在侵犯性方面的差异。进一步说,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遗传确实对犯罪有影响。例如,从事相似的犯罪活动,同卵双生子是同胞兄弟姐妹的两倍。把被收养儿童的反社会行为同其亲生父母的反社会行为比较,发现遗传与犯罪性之间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从事这个领域的主要研究者,SarnoffMednick提出,“这些研究都暗示,让人们应该充分重视这样的观点,即一些能够遗传的生物学特性可能导致人们的犯罪活动。”
上述观点是否意味着在一些人身上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呢?不是的。亲生父母而不是养父母有犯罪记录,他们的孩子中间仅有少数人被法院判过罪。另外,已经知道,一些文化和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助长作用超过了其他因素。所以,尽管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展有作用,父母的行为和社会条件也影响犯罪行为的发展。每一种情况之下,都存在先天的和养育的、遗传的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在考虑人格的先天性和后天性的时候,我们必须牢记人格的发展总是遗传和环境相互作用的一种功能表现;没有先天性就没有后天性,没有后天性也没有先天性。我们在讨论问题时可以把两者分离开来,但是这两种因素从来没有各自独立地发挥作用。
摘自:Lykken,1995;PsychologyToday,March1985.
虽然列举了上述研究证实了遗传生理因素对人格的影响,但是遗传基因作用到底有多大,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待于科学的进一步的探索。根据以往研究,对遗传的作用可做出如下评价:
1.遗传是人格不可缺少的影响因素。
2.遗传因素对人格的作用程度因人格特征的不同而异。通常在智力、气质这些与生物因素相关较大的特征上,遗传因素较为重要,如活动量、焦虑、支配、内外向、躁郁症、精神分裂、酗酒、犯罪倾向等(Holden,1987);而在价值观、信念、性格等与社会因素关系紧密的特征上,后天环境因素更重要。
3.人格发展过程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二者不存在“全或无”的情况。遗传因素影响人格的发展方向及形成的难易。
近些年来,关于进化和遗传对人类心理功能的贡献的看法又重新受到重视。的确,强调遗传因素的呼声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有学者警告在强调遗传的作用方面极端化了:尽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行为科学家不愿意承认遗传因素的影响,但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遗传的影响逐渐被接受。这对于人格领域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使得人格研究从简单的心理环境决定论中摆脱出来。然而,现在的危险在于,这种做法有些矫枉过正,容易使人走向另一极端——人格几乎完全是由生物学特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