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福、黎小锋主编的《电视纪录片创作》提出:“纪录片以纪录精神为引导,以探索事实真相为旨归,其真正魅力不在于呈现一个世界,而在于发现一个世界,并向人们所固有的思维惯例挑战,从而以风格化的视听语言显示雄辩的逻辑论证力。”[11]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纪录片以纪录精神为引导,纪录精神是对人的真诚、平等的尊重和倾听,是对生活真相敏锐、勇敢的探索和质疑[12];二是探索事实真相,这意味着拍摄到的表象未必是真实的,只有经过调查分析之后的内容可能才是真实的,强调创作者依据表象分析真相的能力;三是发现一个世界,纪录片要善于打破观众的惯常思维,使其得到一种新的认知,或者说如果纪录片呈现的内容符合观众对某个问题的惯有认知,可能就是失败的;四是风格化的视听语言,即不同题材、类型的纪录片要善于使用不同的视听语言手法,营造独特的视听氛围,让观众获得独特的视听感受。
(三)本教材对纪录片的定义
自卢米埃尔兄弟拍摄出第一批成熟的纪录短片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无数纪录片创作者,也产生了无数类型各异的纪录片作品。随着影像技术的不断发展,纪录片形态还会继续演化,因此纪录片是一种不断发展、充满活力的影视艺术作品,指望为其确定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无异于刻舟求剑、削足适履。因此,对于纪录片来说,我们应该采取一种开放的、多元的思维去认知。不过,在可能的情况下,依据特定理论视角,确定一个相对比较准确的定义,便于初学者对纪录片有理性的认识,也便于他们开展具体创作活动。
本教材认为,要想对纪录片下相对比较准确的定义,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找准属性,即找准纪录片的基本特征;二是找到区别,即找到纪录片和其他类型影视艺术类型的不同点;三是找全范围,即既能反映纪录片的历史,又能反映纪录片的现状,最好还能观照纪录片的未来发展趋势。纪录片既然是一种影视艺术作品,就应该符合影视传播规律。要想比较准确地定义纪录片,就需要从传播学角度来理解。1948年,美国著名传播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提出了“传播”的“5W”模式,即“Who(谁)→SaysWhat(说什么)→InWhichChannel(通过什么渠道)→ToWhom(对谁)→WithWhatEffect(有什么效果)”[13]。这个传播模式,简单明了地描述出了传播的一般规则。参照这个模式,本教材对纪录片的定义为:纪录片是专业创作者以真实素材为基础,综合运用视听语言系统创作而成的特定类型的影视艺术作品,目的是给观众带来某种程度的真实感觉和独特的视听感受。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纪录片创作的主体是专业创作者。纪录片创作主体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创作者,这种专业训练可以通过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自学完成。
二是纪录片创作需要综合运用视听语言。纪录片创作涉及的视听语言系统与其他影视艺术类型没有本质的区别,包括语言元素和艺术手法两个方面,其中语言元素包括画面语言、镜头语言、解说语言、音响语言、音乐语言、字幕语言六种类型,艺术手法包括蒙太奇、长镜头、特殊效果三种类型。
三是纪录片有比较严格的类型划分。以创意理念为标准,纪录片可以分为诗意模式、阐释模式、观察模式、参与模式、反射模式、表现模式六种类型;以创作题材为标准,纪录片可以分为新闻纪录片、理论文献纪录片、历史文化纪录片、人文社会纪录片、自然科技纪录片、人类学纪录片六种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