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上海电视台《纪录片编辑室》播出了纪录片《毛毛告状》。一位从湖南来的打工妹与上海一位残疾青年未婚生下了女儿毛毛,但是毛毛出生后,这位残疾青年以自己残疾影响生育能力为由拒绝认亲,打工妹将这位残疾青年告上法庭。纪录片导演经过协调为他们做了亲子鉴定,确认这位残疾青年就是毛毛的亲生父亲,但是这位残疾青年仍然不相信毛毛是他的亲生女儿,后来经过导演数次上门调解,残疾青年终于认亲,全家团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部影片至少涉及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即个人情感被公开、残疾人权益、妇女儿童权益、法庭审判。上述这些方面都有可能触及法律雷区,所以创作者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必要的时候要进行沟通、协调和弥补。[33]
1999年,日籍华人张丽玲执导的纪录片《我们的留学生活——在日本的日子》在北京电视台播出,其中有一段记录了几个中国留学生使用假卡打“老虎机”以谋取钱财的情况,但是在播出其中一位接受采访的留学生时,使用了真名且没有遮挡面部。影片播出后,这位留学生受到了舆论强烈谴责,后来他将张丽玲告上法庭,要求张丽玲本人在全国性的报纸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个案例表明,在创作过程中,如果处置不当,就极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纪录片创作中尊重和保护被拍摄对象的隐私是必要的。具体需要提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认真学习隐私权知识。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34]综合我国诸多现行法律,以下行为可列入侵犯他人隐私权范畴: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将他人婚外**向社会公布;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等。
二是要认真对待隐私权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维护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但事实上,只要创作者拿起了摄像机,对准了某个人、某个群体进行拍摄,就会进入隐私领域,如果每个细节都严格规避被拍摄对象的隐私,那纪录片创作将会面临举步维艰的困境,不可能完成拍摄。在纪录片创作实践中,如何有限度地呈现隐私又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是创作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首先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拍摄,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其次是与被拍摄对象签订拍摄同意书,拍摄时可以向被拍摄对象说明涉及隐私的情况,签订并各执一份拍摄同意书,规避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最后是在后期编辑时进行技术化处理,如果某段素材非常重要且创作者不愿放弃,但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可以采用虚化面部表情、使用马赛克等技术手段来遮挡被拍摄对象的面部,同时对声音进行处理,降低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1] [法]安德烈·巴赞:《电影是什么?》,崔君衍译,9~10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
[2] 赵洪亮:《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与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异同》,载《东岳论丛》,2002(5)。
[3] 谢圣华:《论〈望长城〉的纪实风格》,载《现代传播》,19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