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介绍两个在纪录片创作中引发道德争议的案例。一是在纪录片《夏日纪事》中,让·鲁什纪录片小组的工作人员在街头采访了一名工人,但是没想到影片公映后,这名工人却受到工头等人的奚落和刁难,工作量被加大,最后不得不辞职。这名工人认为,导致他辞职的主要原因是接受了那次街头采访。这件事情给纪录片小组很大的道德压力,最后他们不得不协助那名工人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二是徐童执导的纪录片《麦收》,讲述了一位性工作者在河北农村老家和大都市北京的生活经历。导演严重违反了纪录片道德操守,以影像欺凌弱势群体。除了女主角签署同意书外,导演并未征询其他出镜者的同意,甚至出现了出镜者拒绝入镜的片段。导演并未保护出镜者的人身安全,影片中清楚地呈现了性工作者的容貌、女主角家乡及她们在北京的位置等信息,在**易非法的中国社会,这种做法使影片中的人暴露于受刑责的危险境况中。还有,在性意识保守的中国社会,暴露影片中的人的身份可能导致她们及其家人在事后受到歧视和伤害。[31]
考察很多纪录片尤其是独立纪录片的创作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创作者遭遇道德困境的情形比比皆是。从最严格的道德规制来讲,只要创作者拿起了摄像机,对准了某个人、某个群体进行拍摄,就是“不道德”的。例如,当使用隐蔽拍摄的方法时,你事实上没有得到别人允许;采访的时候你可能打扰了别人的正常工作或者正常休息等。但是,这种“不道德”是有程度之分的。一种是善意的“不道德”,指创作者的拍摄行为在被拍摄对象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创作者虽然拍摄或打扰了被拍摄对象,但是不会危及其个人根本利益,没有造成其个人形象、经济、地位的损失和法律纠纷等问题;另外一种是恶意的“不道德”,指创作者的拍摄行为超出了被拍摄对象可容忍的范围。创作者在拍摄或打扰了被拍摄对象之后,危及其个人利益,造成其个人形象、经济、地位的损失和法律纠纷等问题。
由此可见,创作者不能明知会侵犯被拍摄对象的个人利益,但为了自己的某种“现实利益”,还要强行拍摄,而是应该有自己的道德底线,这个道德底线就是如果必须要拍摄,要保持在善意的“不道德”范围之内,不能滑向恶意的“不道德”。如何才能保证这一点,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绝对隐私不能拍摄。创作者在区分公开场合和非公开场合、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情况下,两性关系等个人绝对隐私不能拍摄。二是及时告知被拍摄对象。创作者若发现自己已拍摄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必须及时告知被拍摄对象具体情况,征询被拍摄对象是否可以公开。三是不能出卖被拍摄对象。当发现被拍摄对象本身涉及道德问题时,创作者不能越位管辖,把情况出卖给相关人。
四、纪录片创作与法律边界
如果把纪录片创作者与被拍摄对象的关系,放置到媒介传播的负面影响力框架下来说,那么创作者和被拍摄对象的关系不仅会涉及道德问题,还会涉及法律问题。纪录片创作者和新闻工作者一样,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内容时,都应该回避。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不做违规的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少吃官司,已经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32]事实上,纪录片一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司法机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就和法律扯上了关系。当然,除非经过特别允许,否则,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与机密有关的内容都是不能被拍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