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玺诏书》肯定了七大选侯享有一般诸侯所没有的特权地位,称之为帝国的“柱石”和“七只烛台”,他们“共同发出的光辉照耀这个神圣的帝国”。诏书声称为消除选侯内部将来分裂的危险,决定实行选侯选皇帝的制度。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负责召集,各选侯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来到法兰克福(美因)进行选举,多数做出的选择应视为全体一致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诏书认为七大选侯的地位等同于皇帝,是皇帝“最亲密的朋友”,甚至是皇帝“身体的一部分”,策划杀死选侯不论已遂未遂,均以叛国罪处死。《金玺诏书》还仔细规定了选侯的座次、投票次序和行进次序,任何人不得违反。
《金玺诏书》承认选侯在自己邦国里享有大部分统治权,如收税权、矿山开采权、铸币权、地产买卖权、审判权等,皇帝不得干涉。为保持选侯的封邑、领地、荣誉和权利的完整,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皇帝赐给城市或任何人的权利、特恩权,不得有损选侯的“自由、司法权、权利、荣誉和领地”,否则均属无效。诏书还规定:城市之间缔结的同盟或条约,不经领主许可无效;领主的附庸逃往城市,限期一月送还,否则罚款。[24]
《金玺诏书》标志着德国分裂割据的合法化,标志着诸侯对皇帝和中央集权的胜利,也是德国封建主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必然结果。马克思称《金玺诏书》是“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25]。从此时起直到1648年,诏书一直具有法律效力。诏书确立的选侯选皇帝制度后患无穷,是妨碍德国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恩格斯说:“皇帝要由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容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民族的体现,相反地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过分强大,就经常引起——尤其是在有决定意义的十五世纪——王朝的更替。”[26]
六、15世纪的德国
自《金玺诏书》颁布起到16世纪初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前夕,德国诸侯,特别是选侯的权力急剧上升,皇权日益衰落。在这段时间里共有七位国王或皇帝(在罗马加冕后称皇帝,否则只是国王),他们大多是小诸侯当选(选侯亲自出马的有一位),只能唯大诸侯马首是瞻,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外,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去德国,根本不过问,也不可能过问德国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大事取决于诸侯,特别是选侯把持的帝国议会。我们不清楚什么时候开始召开帝国议会,但从现有资料可以断定它从15世纪初起已在德国政治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了。会议由皇帝主持召开,但“不能逾越法律和正义许可的范围。如果不先召开全帝国议会,他不能强迫诸侯和自由城镇服从他的任何特殊要求”;“议会表决重要议案时,按惯例只有三票权,或三票选举权:一票归选侯,第二票归诸侯,第三票归自由城镇的代表。……其中有两票赞成,就认为有了结果或成立。帝国的每个诸侯,不论到会或缺席,每个自由城镇也一样,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否则照章严惩”。[27]三票中诸侯有两票,任何违背诸侯利益的议案休想通过,它不过是诸侯专权的工具和装饰品。15世纪,德国最有势力的大诸侯有:勃兰登堡的霍亨索伦家族、萨克森的维丁家族、巴伐利亚和巴拉丁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黑森家族、符腾堡公爵和吕内堡公爵等。
由于皇权衰落和诸侯专权,罗马教会的势力必然猖獗。以15世纪末的科隆为例,竟有大教堂11个、教区教堂19个、修道院22个、女修道院76个,每天做弥撒1000多次。在西吉斯蒙一世(1411—1437年在位)和弗里德里希三世(1440—1493年在位)时期,教皇代表有权出席帝国议会,他不到会议便不能召开。帝国官员不能独自提出议案,必须与教皇代表协商共同提出。经济方面的搜刮更是花样翻新,什一税、首年捐、巡视费、吃空额、出售赎罪券等,应有尽有。
不驱逐罗马教会的势力,不结束诸侯的分裂割据,德国便没有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