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年(太祖二十三年),定“役分田”,按“功劳大小”分配给参加统一战争的文武官员。976年(景宗元年),下令实行田柴科制度,国家将全部土地和山林登记造册,然后按“品”(等级)授给文武百官、府兵、“闲人”(土豪),共79品。最高第1品,得田(耕地)、柴(樵采地)各110结(33步见方为1结田),最低第79品得田21结、柴10结。998年(穆宗元年),改授田等级为18科。第1科得田100结、柴70结,第18科得田20结,不及此限者皆给田17结。1077年(文宗三十年),再次改定,减少樵采地。受田者享有征收地租的权利,但只限终生,不能世袭,身殁归公。977年,又授开国功臣和归顺的地方豪强以勋田,自50结至20结有差。还有公廨田柴,授给庄院、宫院、百司、州县和馆驿等,984年开始实行。[13]1050年(文宗三年),改定勋田数量。勋田又称“功荫田”,可以世袭。
高丽政府规定,年满20岁的良人农民有服兵役的义务,授给府兵田15结,60岁退役时还田。如有子孙亲戚,可以承袭田丁;无者籍监门卫,70岁以后给口分田,收回其他田地。这种良人农民必须缴纳田税(992年规定“四分取一”)、贡赋和服徭役。他们三四家组成连环保,负责承担正丁(直接参军)的费用。正如徐兢所说:“有警,则执兵赴敌;任事,则执役赴劳;事已,则复归田亩。”[14]
田柴科制度主要授予文武百官、地方豪强以征收地租的权利,国家则一直牢牢掌握对土地的支配权,并制定相应的维持官员薪俸、行政开支和保证兵源供给的制度,从而限制了新罗末年以来日益发展的地方割据势力,为中央权力的加强创造了前提。田柴科制度将良人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有利于休养生息和发展生产。然而,贱民和奴婢无权授田,因而没有触动朝鲜社会长期存在的奴隶制残余。贱民的身份比良人低,稍高于奴婢,他们大多是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居住地区称“所”或“部曲”。奴婢有公私两种,分属于官府和“两班”贵族(东班为文官,西班为武官,又称东西两班贵族)。奴婢的地位最低,主人可以随意买卖。986年,国家重新规定奴婢的价格:年15~60岁的奴值布百匹,年15~50岁的婢值布百二十匹。
高丽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中央政府设三省、六部和御史台(司法、检察)、翰林院(掌管机要文书)和中枢院(负责军事)。地方划分为十道,设节度使;道以下设府、郡、县等。军事方面,中央设二军六卫,约5万人;地方军约10万人,由节度使统制;15万常备军,是高丽王朝中央集权的重要支柱。高丽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在朝鲜历史上有重要的意义。从10世纪末到11世纪初,高丽军民英勇奋战,先后三次(993年、1010年、1018年)击退契丹数十万大军的入侵,捍卫了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在这个斗争中,涌现了著名的爱国将领、民族英雄姜邯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