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纪初,奥斯曼帝国一度衰落。1402年7月,奥斯曼土耳其人在安卡拉附近被兴起于中亚的突厥化蒙古贵族帖木儿(1336—1405年)的军队击败,苏丹巴耶塞特被俘。其后奥斯曼帝国出现王位之争。穆拉德二世(1421—1451年在位)登上苏丹宝座后,奥斯曼土耳其人势力逐渐得到恢复。15世纪中叶,他们对垂死的拜占庭帝国展开新一轮攻势。1453年,穆罕默德二世(1451—1481年在位)率领20万大军和300只战船围攻君士坦丁堡。拜占庭末代皇帝君士坦丁十一世(1449—1453年在位)仅靠8000名雇佣军守城。经过53天的激战,5月29日君士坦丁堡陷落,拜占庭帝国宣告灭亡。奥斯曼土耳其人入城后,大掠三日,豪华壮丽的宫殿和许多古代典籍、艺术珍品化为灰烬。
奥斯曼帝国迁都君士坦丁堡,将其更名伊斯坦布尔,意为伊斯兰之城;还将基督教的圣索非亚大教堂改为伊斯兰教清真寺,称阿雅·索非亚。16世纪中叶苏里曼一世(1520—1566年在位)统治时期,奥斯曼帝国的势力臻于鼎盛。1521年,帝国军队攻陷贝尔格莱德,占领匈牙利;1529年,围攻维也纳,使奥斯曼土耳其人在欧洲的扩张达到极限。1555年,苏里曼和伊朗订立和约,奥斯曼土耳其人获得对两河流域的统治权。在非洲,奥斯曼土耳其军队相继占领了的黎波里(1536年)、阿尔及利亚(1529年)和突尼斯(1574年),使帝国版图进一步扩大,囊括了昔日拜占庭和阿拉伯帝国统治的大部分地区,形成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
三、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奥斯曼帝国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帝国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苏丹职位世袭,他既是国家首脑、宗教领袖,又是最高军事统帅,为一切臣民的主人。在这个军事封建主义的国家中,全部统治机构分设为行政和穆斯林两大系统。就行政系统而言,最高行政长官宰相辅佐苏丹处理国家事务,下设大法官、财政官、欧洲和亚洲驻军司令、海军大臣、近卫军首领、掌玺大臣等。全国地方行政分设31个省250个县,受制于中央政府。就宗教系统而言,由于伊斯兰教是苏丹政权的精神支柱,并在国民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穆斯林机构分为宗教、教育和法律三个部分。清真寺既是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实施教育的机构,寺院、学校合二为一。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既是宗教信仰的源泉,又是国家的基本法典和社会法律的依据,法官则根据自己对法典的解释进行审判。
奥斯曼帝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苏丹拥有国家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这种国有地称为“米尔”。苏丹个人拥有最好的土地,即王室领地,收入供苏丹和宫廷享用。还有一部分土地用作文武大臣的禄田,称“哈斯”。各级军事封建主则可以采邑的形式获得相应的土地,称“提马尔”,但他们必须为苏丹提供相应的骑兵服务。15世纪末,帝国共拥有1万个领主,至少可以提供6万多骑兵。16世纪前期,帝国拥有20万骑兵。清真寺的土地称“瓦克夫”,多来自苏丹的赏赐。从帝国初期开始,封建主还有自己的私有地,称“穆尔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广大农民可以领种一块份地,但被固着在土地之上。这样,他们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不经主人允许无权离开土地,封建主有权在10年内将逃亡农民追回。农民要缴纳实物地租,为国家和封建主服劳役,还要承担牲畜税、住房税、结婚税等名目繁多的捐税。穆斯林要交纳什一税,如谷物、水果、蔬菜等。非穆斯林农民还要交土地税,土地税占其收成的25%~50%。虽然封建生产关系在奥斯曼国家中占主导地位,但奴隶劳动仍经常出现于农业、采矿、航海和宫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