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里,都盛行个体性小生产,生产规模狭小、效能低。这一点与资本主义生产很不相同,生产者主要是为自己和家庭的直接消费,被地主剥削去的部分也主要供他们直接消费,不是为了出卖。只有在生产的东西满足消费后还有剩余的时候才拿去出卖,所以商品经济还处于形成过程中,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中国等东方国家的封建社会,虽然与西方一样,都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各有其特点。在东方的封建社会里,一开始工商业就比较发达,但多官办(供皇室和贵族消费),生产者大多不是自由劳动者,城市主要是政治或军事中心。西方起初工商业不发达,但后来发展快,多民办,生产者主要是自由劳动者,城市主要是经济中心,市民在社会上的影响较大。
第二,封建主阶级(集体或个人)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被束缚在土地上。这里讲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即土地主要归封建主阶级所有,然后分成小块,由农民耕种和向地主缴纳地租。封建主阶级占有土地的形式也有不同。西欧盛行领主制,国王和大封建主层层分封土地,彼此结成以土地为纽带的阶梯式的封主、封臣关系,而且土地所有权和统治权(行政司法)结合,封建主往往领有对农民的统治权。城市和商品经济发展以后,庄园解体,领主制被地主制取代。东方有无领主制说法不一,但主要盛行土地国有制,国王和天子代表封建主阶级集体掌握着灌溉系统以及占有和分封土地的权力,别人无权分封。在土地国有制下,往往同时存在贵族和寺院的土地私有制。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被束缚在土地上,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方面。农民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或租来的土地上,用自己的工具进行个体性的小生产,无论西欧或者东方都是如此。在西欧庄园经济解体后有一段时期自耕农的数量还显著增多。农民的个体性生产要求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因而同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封建主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阶级关系上就是封建主和农民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即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封建主阶级占有农民劳动或劳动产品的形式有地租、国税和什一税等。在西欧,封建地租大致有劳役、实物和货币三种形式。在东方,有劳役(修筑水利工程和堡垒),但一般无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大致是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地租和国税合二为一。东方农民相对地说比西欧农奴制下的农民有较多的自由。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即超经济强制,就是不同程度地被地主占有,是保证封建剥削实现的必要条件。所谓超经济强制,即指用经济以外的手段强制,如用政治手段,去控制农民的人身。过去有一种说法叫“不完全占有”,意思不大明确,似乎不如“不同程度地占有”明确。至于控制农民人身的形式,则多种多样,有接近奴隶制的农奴制,也有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地主的依附农民。马克思形象地说:在中世纪“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1]。当然,农奴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与封臣和诸侯之间的依附关系有本质的不同。农民是个体性的小生产者,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他们是不会将其劳动或劳动产品交给封建主支配的,这是实现封建剥削的重要前提。资本主义则不同,一般说来资本家可以用经济手段保证剥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