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所谓封建化主要指封建生产关系及其主要代表封建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形成过程,换句话说,就是非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转化为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过程。法兰克社会的封建化是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在罗马生产力影响下错综复杂综合的结果:一方面,法兰克新贵和部分罗马贵族等共同组成新的封建主阶级;另一方面,奴隶消失,隶农与其他依附农(这是主要的)同沦落为依附农的法兰克自由农(这是次要的)共同组成新的农民阶级。法兰克封建化过程持续数百年之久,大致到9世纪时完成。
从《萨利克法典》可以看出,5、6世纪时农业是主要经济部门;畜牧、园艺、果艺和葡萄种植也很普遍;人们已广泛使用铁制农具,知道施肥、除草;二田制逐渐代替休耕制,并且出现三田制。与此同时,存在着农村公社和王室地主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当时法兰克人社会盛行土地私有制,否认农村公社的存在,这是不正确的。《萨利克法典》第45章“关于迁移”的规定,说明农村公社(即马尔克)确实存在。若有人想迁入其他村庄,有一人反对就不能迁入;如不顾再三警告强行迁入,罚款30金币;只有住满12个月无人反对者,才享有居住权。[26]这些规定说明,氏族联系虽然存在,但村子里已有外来移民居住。这是生产和交换发展以及长期迁徙和征战的必然结果,说明血缘关系逐渐被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农村公社取代。在农村公社里,动产如牲畜、奴隶、粮食等的私有制相当发达,住宅和宅旁园地已成为私有财产,侵犯则罚款。法典里关于这类罚款的规定,比比皆是。耕地属公社所有,由社员世代耕种,不再重新分配。法典第59章明文规定:土地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而应全部传给男性,即兄弟。[27]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转让。由此可见,社员对土地的支配权是有限的;土地不是自由的私有财产,公社只是把它交给社员耕种,除不再重新分配外,其他权利一点也没有放弃。法典规定:收获以后,耕地上的篱笆必须拆除,成为公共牧场;至于森林、牧场、河流、荒地等都是公社的集体财产。然而,在当时情况下,土地向私有方向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到希尔佩里克(561—584年在位)统治时期,女子已经获得对土地的继承权。他颁布敕令,明文规定:“如果儿子都死了,而女儿尚存,可同儿子一样得到这些土地。”[28]女子享有土地继承权的实质是承认土地可以变相转让,是对土地公有制的进一步破坏。7世纪初,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成为自主地,即成为对农村公社负有一定义务(如收割后成为公共牧场)的私有财产。恩格斯说:“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29]
生活在农村公社里的是自由的法兰克人,不过血缘关系还起着重要作用,还保留有许多氏族时代的遗风。例如,法典第44章规定:寡妇再嫁,其外甥、外孙、舅父比前夫亲属享有取得聘礼的优先权。第58章“关于一把土”的规定说:若杀人犯交不起罚款,经过确认和一定的手续,其父母两系近亲有义务代为缴纳。法兰克人中的阶级分化也很明显,已经出现穷人、还不起债务的人和有钱人,他们经过一定的手续可以脱离亲属关系。法典规定: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罚款200金币,杀死半自由人和罗马农民罚款100金币,杀害贵族罚款300到600金币,而盗走一个奴隶同盗走一匹马或役畜一样仅罚款30金币。[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