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田之术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佃户收成与国家分成的比例: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唐长孺还指出,屯田客不承担国家的租调徭役,收获时,用官牛的按官六客四分成,用私牛的与官中分。这种“中分”实即沿袭西汉以来佃农与地主对半分成的传统租率。而屯田客不负担税役为法律所许,亦暗示了私家客“未尝徭役”的特点。据此可知屯田是国家的私田,屯田客是国家的私客。
军屯,在史学界尚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军屯是由士兵和士兵家属屯田。军屯设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度支都尉等官员,同样也隶属于大司农管理。军屯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劳力精悍,规模也较大。曹魏时期规模最大的军屯,是两淮地区的屯田,最多时有10万之众。另一种意见认为,军屯是带甲士兵在边境且耕且守。
关于屯田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增加了曹魏的实力:“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16]斛,古代容量单位,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石与斛通用的情况,而120斤为1石。曹魏经过几十年的屯田耕植,北方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洛阳地区“垦田特多”,而关中地区,粮食也足够自给。
其二,解决了流民问题。东汉中期以后,统治愈加黑暗,大量农民脱离土地,流落他乡,形成了规模巨大的流民,这些流民动辄几万人至几十万人,给社会造成大动**。曹魏屯田,用军事编制的方式,把流民安置在土地上,使劳动力再次依附于土地,解决了两汉以来的流民问题,在稳定了社会秩序的同时,恢复了农业生产。
曹魏屯田,先后持续了70年,咸熙元年(264),政府罢屯田官,废除屯田,以均政役。
(二)孙吴屯田
孙吴屯田,史料中记载较少,文献中的记载最早见于建安八年(203),如陆逊“出为海昌屯田都尉,并领县事”[17]。然而随着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大量出土,关于孙吴屯田,史学界又有了一些新的看法。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高敏认为孙吴屯田制始行于建安年间,推广于孙权黄武五年(226)。就现出土的走马楼吴简来看,黄武五年(226)之后,关于屯田的记载大量出现:
“领黄武五年佃卒限米卅□斛……”(6592)
“入黄武七年州佃吏郑修限米廾五斛”(9564)
“入黄龙元年佃卒限米七十一斛”(6591)
“黄龙元年文入郡屯田民□吴平斛米一百六斛二斗……”(6227)
“领黄龙二年佃卒限米□斛八斗……”(6913)
“入屯田司马黄升黄龙二年限米卅四斛”(3159)
“黄龙三年税米小斛黄武六年粢租米六十四斛二斗……”(2129)
这些记载佐证了《三国志》“诸将增广农亩”的史实。[18]
孙吴屯田同样分民屯和军屯,由于文献记载有限,我们只能结合已有史料与出土的简牍相互印证,来窥探孙吴屯田的一些情况。孙吴时期屯田制的官吏有郡屯田掾、屯田司马、督军粮都尉或军粮都尉、屯田帅与屯田掾、都尉屯田吏。其中,郡屯田掾应当属于郡级农官——农校尉的掾吏;屯田司马、督军粮都尉或军粮都尉,应是主管军屯系统的机构和官吏。[19]
而关于军屯的收入分配方式,一般认为,全部由所属军队征收,然后由军队统一分给兵士军粮。但据近年来出土的吴简来看,兵士同样有来自军屯的收入,并非全部由所属军队征收的情况。
此外,蜀汉也有屯田。蜀汉屯田规模小,时间短,地区有限,效果不如曹魏和孙吴那么明显。直到蜀汉灭亡,真正起到效果的不过汉中的军屯。
三国时期的屯田是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强化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就当时的情况,三国屯田符合民众利益,对恢复当时的经济,解决军粮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曹魏屯田安置了大批流民,缓和了社会矛盾。
(三)江南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