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塔木卡有自己的商业活动、信贷业务和为王室征收税务的工作,他们自己肯定不会亲自耕种土地,无论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还是像这样租种的土地。他们要么转租给农人,要么雇用农人为自己耕种。《汉谟拉比法典》也确实反映出,商人塔木卡拥有自己的农人为其耕种土地(第49条)。除了自有土地和租种土地以外,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第49条之规定,商人塔木卡的农人还需要耕种无力偿还其债务的债务人的土地,以便收回其贷款和利息。
纳第图女祭司在土地买卖活动中是最为活跃的人群,她们通常是土地的购买者,她们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她们是出于投资的目的而购买土地的,因此她们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租赁活动中,多数情况下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也就是说,她们的主要角色是土地出租人。但也有少数文献反映出,她们还作为承租人租种土地以获利[156],当然她们不会自己亲自耕种土地,而是雇用劳动力来耕种。[157]
(四)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
随着自己不亲自耕种土地的租地农场主的出现,以及随着经营私人土地和管理大地产的需要的产生,职业经理人也就自然出现了。这是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它的有趣之处还在于,它不是首先产生于工商业“企业”,而是首先产生于农业“企业”。在这里我们仅以一位职业经理人为例,来剖析一下他的活动、职责和待遇等问题。
这位职业经理人是来自西帕尔城的伯利加图姆(Belijatum)。他之所以能成为租地农场主所聘用的职业经理人,源于他的职业经验或职业背景。根据文献判断,他是一名伊沙库。在古巴比伦时期,伊沙库是负责王室土地经营和管理的官员,学者们在这一点上越来越达成了共识,即“在古巴比伦时期,一般来说伊沙库是‘可耕公共土地的经理人’,他在不同的时期在经济体系中处于不同的经营管理层面”[158]。对于伯利加图姆而言,作为一名伊沙库,他拥有经营和管理土地的经验和技能,所以在私人经济领域应该是难得的专门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
我们把伯利加图姆“定性”为职业经理人,有以下几个标志。
其二,伯利加图姆负责财务管理,负责购买生产资料及安排其他一切耕作所需要的花销。[162]可以说他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和经营结果负全责。
其三,负责雇用和组织农业工人在田间耕作,以及雇用工人和牲口进行收割等。[163]可以说他对“公司”的整个经营活动负全责,既是CEO(首席执行官)又是COO(首席运营官)。
其四,关于伯利加图姆的薪酬,从文献资料中我们看到,他所领取的工资通常是比合伙人分红少一些的份额。[164]至于他是否算作合伙人之一,目前还不能确定,因为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并不多。在他参与分红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他作为经营者在合伙“公司”享有股份,因此这也可能就成为迄今我们所看到的最早的“企业激励机制”形式。
租赁制是古巴比伦时期各经济领域重要的生产方式,关于《汉谟拉比法典》中所反映出的雇佣船工业务,正如前文所述,在世界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看来,这种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就是类似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古巴比伦时期还产生了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股权激励形式。这些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管理形式。
三、土地的耕种——雇佣劳动
雇佣劳动在古巴比伦社会是十分常见的,可以说存在于一切经济领域,私人农业经济领域自然也不例外。
《汉谟拉比法典》对雇工的价格做出了规定:
第257条:如果一个人雇佣了一个雇农,他一年应给他8古尔大麦。
第258条:如果一个人雇佣了一个牛倌,他一年应给他6古尔大麦。[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