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明身份参与土地买卖活动的最活跃的人群是纳第图女祭司,其中又以沙马什神庙的女祭司为最多。例如,沙马什神庙的女祭司,阿克沙加(Ake?aja)之女胡扎拉图姆(?uzalatum)[128]、伊特尔皮辛(Etel-pi-Sin)之女阿马特沙马什(Amat-?ama?)[129]和那卡鲁姆(Nakkarum)之女拉马丝(Lamassi)[130]都积极投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在一段时间里,“纳第图女祭司的土地投资活动严重地集中在易堡(Eble)地区,以至于易堡被称为‘纳第图女祭司的易堡’(Ebleofnadītu's)”[131]。不仅纳第图女祭司而且所有的祭司都不直接参加生产活动,他们不可能走进田间耕种土地,他们买卖土地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买卖和经营赚取利润,积累财富。幸运的是,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揭示出了纳第图女祭司经营土地的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单纯的土地买卖赚钱,通俗一点儿说就是“炒地”。例如,在汉谟拉比统治的第25年,一位纳第图女祭司以每GáN(1GáN接近于9/10英亩[132])土地13舍客勒银子之价,在易堡购得6GáN土地,转手就以每GáN土地40舍客勒银的价钱把它卖了出去(CT425b)。[133]其二,是把买来的土地出租出去以赚取租金。这类的材料相对较多,我们将在下面论述。
另一个具有明确身份的参与土地买卖的人群是商人塔木卡。他们的土地买卖活动也可以追溯到苏美尔时期,到古巴比伦时期更为常见。例如,在迪尔巴特城(Dilbat)有一个商人家族,在父亲伊丁拉加马尔(Idin-Lagamal)时代,家境殷实。伊丁拉加马尔从巴比伦第一王朝创立之时,就积极从事地产和房产的买卖活动,以从中赢利。他的长子那希鲁姆(Na?ilum)子承父业,在地产和房产的经营方面甚至比他父亲还要活跃,尤其是在阿匹尔辛和辛穆巴里特统治时期。但到了那希鲁姆之子胡扎鲁姆(?uzalum)生活的汉谟拉比时代,其家境逐渐衰落,未见到胡扎鲁姆经营地产和房产,他只能做一些小买卖。[134]商人经营土地的活动与经营其他商品的活动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虽然与他们所从事的长距离贸易、信贷或高利贷业务以及买卖奴隶业务等相比,经营土地总体来说可能略微逊色,但由于拥有资金优势,他们在租赁土地方面仍显示出很强的活力。与纳第图女祭司一样,商人塔木卡自己肯定也不直接下田耕种,他们拥有自己的农人为其耕种,这从《汉谟拉比法典》(第49~52条)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纳第图女祭司和商人塔木卡买卖土地的活动,与《汉谟拉比法典》的相关规定是相吻合的。根据法典第40条的规定,纳第图女祭司、商人塔木卡以及其他负有义务之人,可以出售其田园房屋,前提是购买者必须承担附着在田园房屋之上的相关义务。这里的其他负有义务之人都包括哪些人,根据法典无法判断。苏联学者I.M.贾可诺夫认为,他们是指皇家手工业者和政府公务人员等,他们因为王室提供各自的服务而享有王室分配的土地。[135]皇家手工业者和政府公务人员享有王室份地,这是确定无疑的,例如,在汉谟拉比写给地方总督沙马什哈西尔的一封信中(TCL722),就提到了手工业者和牧羊人的份地。[136]也就是说,手工业者和政府公务人员也从事土地经营活动,这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经济文献中也偶有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