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夫妻可以住在女方家中,也可以到男方家中居住。如果是住在女方家中,那么丈夫就要给妻子一笔钱,称为“dumaki”。丈夫死后,除非死者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兄弟,不然这笔钱就不会成为寡妇的财产。当然,也可能“dumaki”被全部或大部分花掉了。《中期亚述法典》第25条规定:“如果某女人还住在自己父亲的家里,而她的丈夫死去,她的丈夫的兄弟们尚未分居,而她又没有儿子,那么她丈夫的未分居的兄弟们可以拿走她丈夫给她戴上的和不曾遗失的一切装饰品……”第26条规定:“如果某女人还居住在自己父亲的家里,而她的丈夫死了,那么丈夫给她戴上的一切装饰品,如果她的丈夫有儿子,就可以由他们拿走。如果她的丈夫没有儿子,就可以由她自己拿走。”另一方面,如果年轻夫妇要住在丈夫家中,那么妻子要带去嫁妆(shirqu)。嫁妆以及新娘收到的礼物是其子女不可剥夺的财产,其丈夫的兄弟无权得到。
一夫一妻制是美索不达米亚名义上实行的婚姻制度,家庭主要成员是丈夫、妻子和子女。但实际上,丈夫可以有妻子,也可以有妾(esirtu)。妾与妻子相比,地位较低,往往来自女奴。妾必须尊重并服侍法定妻子,即便为主人生有子女的女奴,如自视与女主人平等,也可能受到惩罚。当妾与法定妻子一齐上街时,才有权戴面纱。“妻子”(?īrtum或a??atum)这一称号只属于丈夫的法定妻子,在丈夫把面纱戴到她头上那一刻起,她就是他的妻子了。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有关规定:
第137条: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第145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146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147条: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如果丈夫死在妻子前面,并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寡妇要继续住在丈夫的家中,由其子女奉养。如果是二婚,并与前夫有子女,那么,第二次结婚后生的子女要把她送回到第一次生的子女那里。寡妇如有幼龄子女,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再嫁。如丈夫被俘,妻子只有在无法继续维持生活的条件下,方可再嫁。如果丈夫被释回家,她就应离开后夫,仍回到前夫处。
(四)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丈夫在妻子行为不端时可以再娶,在妻子不能生育和有病的情况下,允许纳妾,甚至丈夫若认为必要,还可以不经妻子同意而离婚。相反,法典却要求妻子要忠贞于丈夫。《汉谟拉比法典》第143条规定:“倘她不贞洁而常他住,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第132条也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责,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也有极大的权利,当男子欠债而又无力偿还时,可以将妻子交出抵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保留着家长制家庭的特色。在家庭中,妻和子女完全在家长控制之下,他可以惩罚妻子和子女,有权支配家庭财产,必要时可将子女交出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