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嫁娶以及风俗习惯,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是社会风俗和伦理关系的重要表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文明的风貌。
一、婚姻习俗
图11.28 情侣雕像。其中人物手臂交叉,相互搂抱腰肢,含情脉脉地彼此注视着。出自乌尔
婚姻习俗是最重要的文化和社会现象之一,透过婚姻习俗往往可以洞察人间万象。事实上,对于苏美尔人、巴比伦人和亚述人而言,虽然不能排除婚姻中的感情因素,而且可能也会有些浪漫情怀,正如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诗所表现出的那样,但他们的婚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生意性的安排,旨在保证和维持社会的秩序。尽管婚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感情因素,但在国家眼里,婚姻的主要目的不是建立伴侣关系,而是为了生育人口;不是为了个人现时的欢愉,而是为了未来的种族延续”[9]。每一桩婚姻都开始于一份法律契约,正如《汉谟拉比法典》所规定的那样,如果一个男人结婚时没有事先签订并执行一份婚姻契约的话,与他“结婚”的女子就不能算是他的妻子。尽管这样一对男女可能同居在一起,但如果没有契约的形式,他们或他们的子孙后代都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一)父权制家长包办婚姻
女子在结婚前由其父亲保护监管,其父可以自由决定其婚姻;如果父亲不在,则由其兄长做主。如果一个女子因其父欠债而作为抵押品到债主家做工,其婚姻仍由其父或兄长决定;如果其父或兄长都不在,其婚姻就由债权人决定。女子在婚姻上毫无发言权,这是由妇女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造成的。
男方通常交给他未来的岳父一笔被当作女方身价的费用,此外,男方还需向女方送聘礼。女方从她的父亲处取得嫁妆,嫁妆后来就转归男方。《汉谟拉比法典》中对聘礼及身份有明文规定:
第159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160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的财物。
第161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友诽谤之,于是岳父告诉妻主云:“你勿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聘礼类似于预约金,目的在于证明双方签订婚约的严肃态度,也是作为保证履行婚约的一种手段。如男方破坏婚约,拒绝聘娶新娘,那么他便丧失先前所缴纳的身份费和聘礼。假如女方的父亲不履行婚约,不准女儿出嫁,那么他应加倍偿还自己所得到的一切。
(二)订婚与结婚仪式
结婚前要举行订婚仪式,由女子未来的丈夫在女子头上洒香水并献上礼物。这之后,女子就成为其未来丈夫家中的一员。如果男方死了,她将嫁给他的兄弟;如果男方没有兄弟,她就嫁给他的近亲。相反,如果女方死了,男方又不想娶她的姐妹,那么男方就要收回所有的聘礼(除粮食以外)。如果订婚时年龄还小,尽管订了婚,女子还要继续与自家人生活在一起,直至适婚年龄。
到了婚期,女方家长将新娘交给新郎,新郎在证人面前,揭掉新娘的面纱,并郑重宣布:她是吾妻。实际上,在正式的婚礼之前,男女双方可能并未见过面,根本不认识对方。结婚要有正式婚约,这样妇女才能获得“妻子”的称号。如果没有契约,那么就认为该婚姻无效。《汉谟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假如契约已经签订,纵使女方还留在娘家,她也是妻子,不能再嫁给别人。只要契约没有解除,男方就是丈夫;假如契约解除了,那么就产生了违背婚约的后果,破坏契约的人——男方或岳父应付破坏契约的补偿金。
(三)婚后生活